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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國網-半島晨報
今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部分之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由於該公告自發佈之日起(2011年1月30日)即開始執行,意味著從本月開始,企業年金個稅繳納出現鬆動。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形式,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業內人士表示,大連由於經濟基礎好、增長速度快,企業年金的發展有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參保企業、參保員工以及基金累積數量都較大。
針對各地對企業年金的個稅徵管執行不一的情況,2009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對職工繳費的稅收安排做出規定,明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與此同時,國稅總局將企業年金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認定為職工當期收入,將其視為個人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繳納和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記者注意到,本次國稅總局發佈的公告其實是對上述通知的補充規定。公告明確,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部分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當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此外,公告還明確了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
有財稅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多為高收入或壟斷行業,收入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可能只是極少數。因此,企業補繳個稅這方面影響範圍更廣些。
首席記者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