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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取消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0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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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四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四審稿”)。四審稿規定取消三審稿中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相關條文,並規定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養老保險

  取消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此前三審稿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四審稿中,刪去了“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

  三審稿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經研究後提出,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經採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

  (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企業員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針對城市失業和無業人員;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合二為一)

  北京做法成為典型實例

  昨天,在全國人大《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的參閱資料中,援引了北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情況作為典型實例。

  據介紹,在國家層面只有原則規定的情況下,本市率先規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雙向”銜接機制。具體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如果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則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銜接機制建立後,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既不允許退保,也不允許重復享受。其目的是打通兩項養老保險制度,使繳費年限和繳費資金能夠互通互用,使參保人經濟上不吃虧,又容易達到最低繳費門檻。

  異地就醫建立結算制度

  【規定】 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存在異地就醫難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予以規範。同時,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方便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保命錢”不得挪作他用

  【規定】 社保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

  ■社保基金

  【解讀】 人大代表劉曉武在分組審議時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須加強監督,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計結算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範,加強監管。

  “福祉保障”立法執著演進

  《社會保險法》是一部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關乎每個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稱。

  昨天,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此時,距離社會保險法一審已近三年。而自1994年列入國家立法規划算起,它在立法路上已經迂迴跋涉了16年。

  縱觀社保法立法歷程,這一福祉保障的演進之路備受關注,也多遇轉折。

  2007年12月23日,社會保險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社會保險立法正式破題。

  在此之前,儘管我國在社會保險領域已經頒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的基礎性法律。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種規定層級無序、規範分散,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難以定型,缺乏權威性、穩定性,全國各地的制度也不統一。

  由此,這部法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幾經爭議、論證,最終形成一審稿,在多數學者和代表眼中,更像是一個社會保險制度的指導原則框架。

  萬眾矚目之下,一審稿不出意外地確定了所有社會群體的多種社保框架。

  但由於在諸多問題上存在爭議,一審稿沒有給出確定的解決辦法,而是通過授權條款,為未來的解決留有空間。

  比如,關於個人跨地區流動或者發生職業轉換需要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草案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另一重大問題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一審稿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同樣留有空間的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辦法。由於爭議巨大,此次草案對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只是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養老保險轉移

  經過近一年的醞釀,社會保險法草案二次上會審議時,已經開始直面上述空白。

  立法者意識到,彼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在此情況下,二審稿作出修改,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與之一同邁進的還有社保基金統籌問題。

  二審稿中增加規定,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全國人大法律委在此基礎上解釋,國務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目前,部分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做到了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現全國統籌。

  但是,對於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問題仍舊沒有解決,由此引發的社會討論依舊熱度不減。

  被諒解的遺憾

  比起二審稿的部分爭議,三審稿的出世則伴隨著掌聲。後者在社保基金監督、社保費統一徵收方面有顯著進步。

  比如,三審稿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它終結了長久以來,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社保費的雙重徵收局面,因而被稱為“一大進步”。

  但其條文的後半句“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讓包括常委會委員在內的許多人士大呼“不解渴”。而對於社會保險費到底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還是應當由稅務部門徵收,這一問題在代表和委員間也意見不一。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會保險立法應該解決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在前兩稿的基礎上充實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權性條款仍然過多。

  比如,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的問題,依然等待“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其他或“由國務院規定”。再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也將由國務院規定。

  這些遺憾一直保留到此次四審稿。

  昨天下午,常委會委員吳曉靈在分組審議時表示諒解,“本法之所以有很多地方授權國務院做,是因為有些事情把握不準,恐怕變成法律後不好修改。”因此,吳曉靈建議,如果通過四審稿,應該讓國務院的配套法規儘快出臺,並同時提交現行的辦法。

  與此同時,吳曉靈表示擔憂,“十二五”期間,應儘快實現基本養老全國統籌,集中精力把社會保險的缺口儘快弄清楚、彌補上,“否則全國統籌的成本會越來越高”。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也對上述遺憾有所解釋:考慮到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建立健全過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完善,立法要給今後的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草案可以規定得原則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