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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辯辯辯》拍賣行該不該保真?

CCTV.com  2008年12月31日 14: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專題:2008經濟與法辯辯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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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女士2005年12月11日在翰海公司拍賣會上拍得署名“吳冠中”的油彩畫《池塘》,2008年7月,吳冠中親手在畫上寫下“此畫非我所作,係偽作”的字樣,蘇女士以此為據,將翰海公司和賣家蕭富元告上法庭。被告的律師則辯稱,書畫的鑒定主觀性很強,畫家本人鑒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規定。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吳冠中對自己作品的鑒定不被翰海和賣家認可,在拍賣收藏界引起爭議。那麼,書畫作品的鑒定權究竟在誰手裏?誰能對一件藝術作品的真偽一槌定音?拍賣行又需不需要為拍品保真呢?法律背景:《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衝突,《消法》也應當適用購買藝術品,如果涉及到欺詐,就應該承擔雙倍賠償。中消協建議拍賣行應允許瑕疵申請,在一年內可無因退償,這在目前無法鑒定的情況下可緩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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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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