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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14:31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簡稱《非遺法》)將於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遺法》的出臺,適應了文化多樣性發展的世界潮流,豐富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推動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具有里程碑意義
《非遺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四位一體戰略佈局中頒布的一部重要法律。
《非遺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驟。文化領域的法律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在文化建設中具基礎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進展,初步形成了覆蓋文化遺産保護、知識産權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規體系。但總體上看,文化建設的法律層級還較低,體系還很不完善。《非遺法》是繼《文物保護法》頒布近30年來,文化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層次和水平,而且豐富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容,在文化建設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非遺法》的出臺將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提供堅實保障。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逐步深入,社會各界都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財政各項措施環環相扣,持續不斷。隨著工作實踐的深入,近些年來各地頒布了一些地方性保護法規,但在整個國家層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遺法》的出臺,將黨中央關於文化遺産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
此外,《非遺法》的出臺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我國是制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重要發起國,並兩次當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以法律的形式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賦予締約國的重要職責。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有責任、也有義務,為推進國際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作出努力。在充分吸收國際公約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實踐制定《非遺法》,這是我國全面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體現,彰顯了我國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決心和努力,是我國為促進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作出的積極貢獻。
準確把握精神實質
《非遺法》明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一個目標”:“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這一目標,過去主要體現在黨和國家的政策文件中,現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為了進一步體現這一目標,《非遺法》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在調整範圍上,對保護對象進行了明確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質上,定位於行政保護為主。三是在保護措施上,實行區別保護,確認國家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保存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方式保護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
《非遺法》提出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兩大原則”:一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二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這兩大原則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經驗的高度凝煉和總結,是我們在保護實踐中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衍變規律,處理好有關民族、宗教問題以及傳統文化中的精華與糟粕等問題的重要指針。
《非遺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三項制度”,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傳承與傳播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是保護工作的基礎,本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調查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的調查分別做出了規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是為了集中有限的資源,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制定保護規劃,進行重點保護,並明確了建立名錄的程序規範和保護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傳播,既包括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産宣傳、教育、傳播方面的重要責任。另外,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