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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還需配套立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1:28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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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還需配套立法

  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夠解決所有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領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規和制度的落實,也需要與現有的法律相協調。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近日在京閉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最終以155票贊成、2票反對獲得通過,並將於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與此前公佈的草案相比,該法增加了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産權保護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規定,明確了境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報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增加了在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情況下可重新認定傳承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應履行相應義務等規定。這是我國首部系統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和保存工作的專門立法,也是文化遺産保護領域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制定對我國文化遺産保護事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文化遺産包括物質文化遺産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兩大類。物質文化遺産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産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由於文化遺産是一個國家、民族歷史發展的見證和世代相傳的精神紐帶,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表現,也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各國都通過立法對文化遺産進行嚴格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規範物質文化遺産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産領域僅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有限的幾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若干地方法規。不僅立法層次偏低,覆蓋範圍有限,而且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也明顯不足。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工作,全面有序地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建檔、認定、宣傳等工作,對各級傳承人也給予充分的支持,但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狀況仍不容樂觀。在現代化、城市化、全球化浪潮的衝擊下,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産快速消失,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急需通過立法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此次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出臺,不僅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和保存工作是巨大的推動,也進一步健全了文化遺産法律制度,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且履行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規定的基本義務。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一個重大特色是對不同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調查、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對其中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則採取傳承、傳播等保護措施。這個制度的一個突出優勢是能集中有限的保護力量,對急需保護或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優先保護。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産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傳統文化形式,其中有許多瑰寶,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些與現代社會保障人權、維護和平、保護環境的基本要求相背離的內容。這樣做既能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中的積極因素,有效地避免其消極影響,同時,也貫徹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第2條要求被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必須“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這從立法機關捨棄了最初設想的名稱“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證。雖然名稱上少了“保護”二字,但保護力量卻更集中了,目標更明確了。

  當然,也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夠解決所有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領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規和制度的落實,也需要與現有的法律相協調。比如,該法雖然明確了“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知識産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在現有的知識産權法律法規中,卻很難找到可以直接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規定。1990年通過的著作權法第6條就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該保護辦法至今仍未出臺,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帶來極大的困惑。另外,與文物保護法的協調也將是一個重大問題。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産既包括口頭傳統、表演藝術、民俗節慶、傳統知識等無形遺産,也包括與其相關的實物,而這些實物中可能包含大量的文物,該法第2條相應規定:“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但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産需要同時適用兩部相同級別的法律,這對文化遺産保護實踐確實是一個挑戰,對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協調能力也將是一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