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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1:24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非遺法出臺有望為“申報熱”降溫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並將於6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非遺保護工作終於有法可依。
“非遺法出臺後,最大的工作就是加強保護力度,以前是‘申報熱’,現在‘保護’要升溫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烏丙安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
剛剛出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首次明確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該法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應對非遺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截至2010年,我國共有包括京劇等在內的34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成為入選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同時,我國已有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但近年來,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存在著“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曾任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導組組長烏丙安發現,基層傳承人普遍存在投入産業開發而放棄傳承義務等問題,有的地區把申報名錄作為打造品牌的手段,卻很少兌現保護承諾;有的地區把文化遺産項目只做産業開發;在一些大型旅遊景點,代表性傳承人長期被旅遊部門花錢雇傭在現場做各種技藝表演,很少進行技藝傳承活動。
據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介紹,文化部正在採取措施,引導地方將工作重點從申報轉移到保護。其中包括嚴格把握標準,適當控制國家級名錄項目數量,努力推進地方名錄特別是市、縣級名錄的建設,使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結構;並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有關規定,建立國家級名錄的退出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對國家級名錄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對於確實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沒有資格繼續列入國家級名錄的予以除名,並追究相關責任。
“非遺法出臺後,下一步工作就是加強保護力度,細化保護措施。”烏丙安説。
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對傳承人的保護。據王文章介紹,2011年,文化部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津貼已從每年8000元增至1萬元,“十二五”期間對傳承人的扶持力度還將加大。但我國非遺傳承人生活狀況存在著“冷熱不均”的現象。“傳承人有多種情況。有的老藝人、老傳人簡直是赤貧,但有的傳承人很精英,這點錢對他們來説是杯水車薪,可對於一個背著箱子到處跑的基層皮影老藝人就很重要。非遺法出臺後,應該細化對傳承人的管理。一個法的出臺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還要靠執法過程中的完善。”烏丙安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