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12月21日上午,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始分組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達列力汗 馬米汗在分組審議發言時説,草案第37條第1款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有代表性的非物質遺産項目含義不夠明確,因為一些消極的項目在有些地方也有一定代表性,但這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勵;現在社會上已出現不少不良現象,例如:現在一些古跡、古墓的商業性開發就産生了一些不良影響,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産要防止過度商業化”。
而在這次審議中,凸顯五大熱點。
熱點一
更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一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這句表述引起了不小關注。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對應予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應進一步限定為“屬於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也提出了相似的建議。
而李連寧委員表示,“這樣修改比較好”,但“還不夠”。在他看來,任何非物質文化遺産能成為“遺産”,必有一定的歷史價值或者文化價值,甚至連糟粕——比如清朝的大辮子、歷史上的裹腳,都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因此,建議再增加兩個字“重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做必要的區分。
熱點二
更傾斜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民族、邊遠、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經費不足,國家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達列力汗 馬米汗提出,草案第6條第2款,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後,建議加上“在經費支持上應當給予傾斜和特殊的支持”。
熱點三
更鼓勵“全社會來保護”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意識,對於做好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十分必要,應該在總則中體現。
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還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宣傳。”
草案規定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陳斯喜委員在分組審議中表示,規定出發點很好,但“太虛”,“比如,如何鼓勵和支持,沒有具體措施”。他建議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自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