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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4日 10:12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的關於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若干意見提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要做好擬訂和審議有關法律案、協助常委會開展監督、認真處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方面的工作,進一步發揮其應有作用。

  意見分為7個方面17條。意見規定,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有關立法項目的建議;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這些法律案一般應是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其他國家機關難於單獨起草的法律;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在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前,委員長會議可以根據情況,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後,向委員長會議提出審議報告;法律案一審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就法律案中涉及的問題繼續調查研究,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

  協助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對法規進行備案審查,是專門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的三項主要職責。意見規定,專門委員會應對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監督,在此基礎上,提出執法檢查報告,並於每年年底前,向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確定後,由委員長會議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就法律實施主管機關的整改情況聽取彙報,進行跟蹤督查,並督促法律實施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會議。

  意見規定,專門委員會應通過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題工作報告的建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進行報告的一個月前,先與報告機關就報告內容溝通情況;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題工作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就報告機關的整改情況聽取彙報,進行跟蹤督查,並督促報告機關於六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會議。

  按照意見的規定,專門委員會應加強對法規的備案檢查。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法規的審查要求,由常委會法工委報秘書長批請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對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對法規的審查建議,由常委會法工委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專門委員會的審查,主要是審查該法規是否與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權限,其制定過程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等。對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沒有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備案法規,常委會法工委應有重點地主動開展先行研究,凡認為需要審查的,可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秘書長批請有關專門委員會依照上述程序進行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審查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意見還規定,專門委員會要為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提高處理代表議案的質量,認真處理和答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一府兩院”承辦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應當重點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進行跟蹤督辦。

  意見還對專門委員會規範與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聯絡,大力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對外交往工作和加強專門委員會的自身建設等作了規定。

責編: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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