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兩項決定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27日 21:42)
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入《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的決定
(2005年4月27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加入于1976年12月10日經第3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
(2005年4月27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經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7次外交大會通過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公約》賦予職責的中央機關。
二、《公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中央機關職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中國收養中心履行;只有在收養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組織履行有關中央機關職能的情況下,該國公民才能收養慣常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兒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收養證明的出具機關為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出具的收養登記證為收養證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義務承認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達成的協議而進行的收養。
責編:馬芳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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