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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提高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質量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2日 09:25 來源: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承辦均作出了具體的規範,以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和處理的質量。

  這個辦法共分6章26條。辦法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辦法規定,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辦法還明確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範圍,即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屬於學術探討、産品推介的;沒有實際內容的;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辦法規定,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交辦;交由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處理的,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進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報告,擬訂各項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誰承辦的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及時召開交辦會議,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落實。

  辦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後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處理。

  辦法還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作出了專章規定:對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對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承辦單位建立和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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