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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對虛假信息處置不力 旅遊搜索引擎或擔責

旅遊首頁 來源:廣州日報 2017年06月01日 11:04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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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把關不嚴 旅遊者可索賠

  昨日下午,《廣東省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民宿的登記管理制度,規定了網上購買旅遊産品産生糾紛後旅遊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等等內容。

  未來開民宿須登記

  “廣東是旅遊大省,鄉村旅遊資源豐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處處長涂青林介紹,民宿是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旅遊新業態,這次在草案修改稿中規定申辦民宿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定民宿須登記。據初步統計,截至2016年11月,廣東省民宿數量達到2264家。

  草案修改稿中還規定了七項民宿經營者禁止行為,包括“不按規定對入住遊客進行登記”,“強行向旅遊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索取小費” 和“洩露旅遊者個人隱私”等等。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大亮點是規範了網絡旅遊經營行為,對網絡經營旅行社、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旅遊搜索引擎都有具體條款進行了規範。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聯絡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網絡經營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收取旅遊費用的,應當提供紙質或者電子發票。

  第三方平臺不是“冤大頭”

  對於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草案修改稿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旅遊産品與經營者産生糾紛的,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旅遊經營者、旅遊服務供應商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遊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旅遊者可以向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但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也不是“冤大頭”,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旅遊者支付賠償後,可依法向旅遊經營者追償。但如果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遊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當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另一個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是旅遊搜索引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旅遊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虛假信息,未採取更正、刪除虛假信息或者斷開虛假信息鏈結等必要措施,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草案修改稿中還定義了“非法經營旅遊業務”,一些近年流行起來的旅遊形式都被納入其中。草案修改稿規定未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遊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軟體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未獲得導遊證的個人,不得從事導遊、領隊業務。

  (全媒體記者楊洋 通訊員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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