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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給“徵求社會意見”立幾條規矩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1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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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車船稅法草案、新拆遷條例到是否停用麵粉增白劑再到北京治堵新政,各類“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讓人目不暇接,僅國務院法制辦“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裏,今年就有50多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已完成或正在公開徵求民意。不過,這些“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在徵集手段、徵集方式、反饋結果上存在著不小的差異。(12月20日《新京報》)

  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是民主決策、開門立法的體現,是保證公共決策公平公正、貼近民意的必要程序。

  原則性規定有了,但具體如何落實執行,還缺少明確的規範,以至於各類徵求社會意見的過程和結果相差巨大,有的實至名歸,有的則流於形式。比如,就徵集方式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車船稅法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民眾既可通過信函、傳真提交意見,也可通過電子郵箱、網絡平臺提交意見,最後徵集到的意見近10萬條;而北京治堵新政徵求社會意見,雖然聲稱“請各界人士踴躍參與”,但方式卻只有信函和傳真兩種。而今年10月,國家發改委公佈階梯電價徵求意見結果,只是片面強調“61%的群眾支持階梯電價改革方向”,卻避而不談人們對“只有漲價沒有降價”的質疑,相比徵求社會意見,合理吸納民眾意見顯然更加重要。有些公共決策確實吸納了民眾意見,比如去年的漢字整形方案遭遇民意阻擊而夭折。但很多公共決策並沒有太多“民意含量”,公開徵集來的民意被擱置一旁。比如,今年7月,農業部就實施珠江禁漁期制度公開徵求意見,3個月後,農業部印發相關通知,其間,農業部連徵集到了哪些民意都沒有公佈,更不要説如何吸納民眾意見。

  徵求社會意見若能實至名歸,不僅能激發人們參與公共決策的熱情,而且能避免公共決策留下後遺症;而徵求社會意見若流於形式,不僅會讓民眾喪失參與熱情,而且勢必導致公共決策偏離民意,甚至被塞進部門利益“私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徵求社會意見”予以規範。

  規範“徵求社會意見”應從四個方面入手:其一,規範徵求社會意見的範圍,這個範圍越大越好,凡是涉及民眾利益的公共決策都應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其二,規範徵求社會意見的方式越多越好;其三,保證徵求社會意見的公開性,徵集方必須及時、完整地公開民眾意見;其四,相關決策必須最大程度地吸納民意,所謂“最大程度”,就是可以吸納的必須吸納,不能吸納的要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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