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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欲加之罪”才是故意傷害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1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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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佘宗明
 
    進京自首的拆遷戶童貽鴻,5日被武漢洪山區檢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因用磚頭擲傷“拆遷人員”,童貽洪罪名由刑拘時的尋釁滋事,變為了故意傷害罪。警方拒絕透露任何消息。(新京報  12月7日)

    從異地自首到被刑拘,眼球效應的蔚然,終究難以褪去釘子戶的劫難。童貽鴻的負隅頑抗,在“人刀俎我魚肉”的既定格局下,終淪為“瞎折騰”,對扭轉事態於事無補。他被逮捕了,只不過,罪名由起初的“尋釁滋事”變成了“故意傷害”。

    此前的尋釁滋事罪,早已證明是“莫須有”,荒謬之至;現在罪名的變更,也許是輿論倒逼下的“知錯而改”,但此番矯正並非正本清源,厘清是非,而是換湯不換藥。就算是“故意傷害”的定性,也極顯蒼白,經不起情理上的拷問。

    顧名思義,故意傷害罪是指蓄意非法侵害他人身體權。主觀意圖與犯罪事實,是支撐起罪名的雙翼。童貽鴻從樓頂扔磚頭,只緣推土機已兵臨房下,覆巢之下則無完卵,所以扔磚是應防衛之需,完全沒有傷人的侵犯意圖。至於究竟有沒有砸傷人,有多嚴重,迄今為止,我們只聽到警方在“一言堂”,可信度也打上問號。既沒有蓄謀已久,傷人真相又撲朔迷離,就這麼貿然安罪名,無疑跳不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濫權嫌疑。

    都説“關注就是力量,圍觀改變中國”,本以為輿論關注會增益公正,讓權力濫用收斂幾分。不料這純屬“一廂情願”,公眾的注目並沒化作“正義陽光普照”的動力。警方一意孤行的步伐,依舊矯健;既無公開又執意抓人,就是目無群眾監督的例證。

    其實,只需要依循基本常識,就不難明晰曲直,蓋棺定論。沒有契約正義的強拆,總會抹不去“侵犯私權”的原罪;合理補償缺位,公民的生存權,也沒有義務為城市化做出讓渡。可是,“只許政府強拆,不許百姓抗拒”,成了政府動輒倒是為非地稱“刁民要挾政府”的邏輯前提;而價值錯位,又源於權力的傲慢與對私權的不尊重。在權力本位下,強拆從非法到合理幾乎順理成章,就連百姓抵制、不信任的權利,都能輕易遮蔽和抹殺。

    公權部門不加自省,下逮捕令,無疑是權力驕狂的“接踵上演”。童貽鴻的進京自救,等於“不給臺階下”,顏面喪盡的公權力乾脆也撕破臉,用報復性執法來“槍打出頭鳥”,並以儆效尤。“圍觀效應”,也只能在權力對民意的“零敬畏”前失去了效用。

    維權與“圍觀效應”的結盟,到頭來還是無濟於事,正義的期盼,也只有消融在權力的無恥感裏。悲愴的結局,自然會添加權利的自危與無力感:原來,在“維穩”“大局利益”等宏大概念面前,再激烈的民意或許也是“浮雲”,驚不起半點波瀾。

    當“異地自首”以無厘頭的逮捕結尾時,荒唐的累加,勢必加深著你我內心的惶恐:若圍觀都無法叫停權力的是非顛倒,誰來補救流失的公正?釘子戶守衛私權,公權部門“欲加之罪”,到底是誰在“故意傷害”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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