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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由藥家鑫案談法律不能抒情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14: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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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藥家鑫在朋友眼中是個柔順卻又倔強的年輕人。他喜歡彈鋼琴,很在意自己的外表,想要去整容。10月20日,他駕車撞到一名女服務員,因嫌“農村人麻煩”,他連捅被撞者8刀。(12月6日《新京報》)

  從新聞報道看,藥家鑫是一個多才多藝、柔弱執拗的孩子,新聞描述得令人心疼,但誰也不能否認:就是這個“好孩子”,就是這雙彈鋼琴的手,拿起窮兇惡極的刀,結束了另一個公民的生命。法律之所以正義,是因為它不擅抒情,擺事實,講道理,賞罰分明。法治社會從不信什麼“功過相抵”的邏輯,換言之,一個做了一輩子好事的好人,即便偶有惡行,也當為其不義行徑支付成本。

  殺人就是殺人,所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無論嫌犯背負著怎樣的光榮歷史,法律的尺子只在殺人事件上拿出自己的“度量衡”。從馬加爵案到崔英傑案,“良民犯罪”也許是個值得反思的社會現象,但穩態的法律不能輕易“動心”,因為法律所懲戒的,不是一個公民的動態史,而是一個公民的犯罪事實。

  網上有個很有趣的帖子,描述好人壞人的辯證矛盾——上帝對我説:你是好人,信上帝的都是好人。佛對我説:你不是好人,不信佛的都不是好人。北京人説我:你們外地人沒一個好人。東北人説我:你是好樣的,都混到北京了。老婆説我:你當然是好人,沒了你咱家就沒了主心骨。企業説我:你們太壞了,就知道向我們要錢……人的複雜性,源於人的社會性。十惡不赦的壞蛋,在某些情境裏,也是溫潤如玉的君子。正因如此,人性善惡之辯,自古就沒有定論。

  人性無善惡,行為有是非。法律的責任,不同於心理諮詢師,公平正義從不是溫情脈脈的教化,而只能以嚴酷對等的責罰警示後來者,以強制力和威懾力震懾惡行。底線分明、罰則分明,社會才有秩序可言。每一個壞蛋在某種情境下都可能是一個好人,然而人性的悲憫與同情,和法律的冷酷與理性,是兩個層面的事情。黑車司機可能是個好爸爸,黃牛黨可能是個好兒子,販毒者可能是個好丈夫……但法律所規範與保障的,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是穩定的安全與權利——因此,即便他們是“好人”,仍無礙于法律對他們的懲戒。

  此好與彼壞,不能雜糅混淆。這不僅是個法律準則,也是公民社會基本的理性主張。就譬如公權政府,不能因為在民生問題上扮演過好人,就可以偶爾剝奪公民權利、犯點小“惡”;不能因為搞好了菜籃子,就不管樓市;不能因為GDP上去了,就懶得治理污染;不能因為建好了“遮羞墻”,就不管城中村……

  但願“好人藥家鑫”僅僅是公共事件的一個花邊,也但願這個花邊不會影響法律與輿論對事件本身的是非判斷。這是一個法治社會,這是一個成長中的公民社會,我們會有尺度地抒情,但拒絕莫名其妙的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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