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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火車票新規被指違反合同法等上位法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21: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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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未坐上車,實際上就是鐵路部門沒有給旅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改簽、作廢車票涉嫌不當得利。

  鐵路部門的新規涉及合同法裏的民事關係基本制度,而非內部關係,鐵路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修改此規定,其修改應當由立法規定。而且,沒有經過聽證的自行修改也有違民主決策

  本報記者任雪 本報實習生蔣新軍

  非動車組旅客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即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只有特殊情況,比如因病等情況,並持有醫院證明,經站長同意可以在開車後兩小時內辦理。近日,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出臺,其中關於非動車火車票改簽的規定引來社會的普遍關注和熱烈討論。

  有分析人士稱,按照鐵道部新規的邏輯,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後,如果儲戶沒來領取,那麼這筆存款就得作廢,更有人稱,這一條款屬霸王條款。

  但據記者查閱,目前鐵道部網站上尚未有此新規的全文規定。記者致電鐵道部政策法規司,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規是由鐵道部運輸局修訂的。

  新規被指侵犯消費者權益

  據了解,新規定從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目前各地火車站已都按照新規定執行,未趕上非動車組列車的車票改簽都被拒絕。據媒體報道,在廣州火車東站,一名從廣東省佛山市專程趕來坐火車回江西老家辦急事的農民工,晚于火車發車時間10分鐘到車站,他趕到改簽窗口申請改簽,遭到拒絕。面對281元的車票“打了水漂”,這名農民工當場落淚。

  北京律師郝勁松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因沒有趕上列車而“作廢”車票,這個規定違反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現在取消改簽,未趕上車的旅客的座位可以在火車上再賣一次,相當於一張票賣了兩次,這顯然是違反公平的。”郝勁松説,旅客在買票的時候,實際上等於簽署了一個運輸合同,列車應該準時、安全地把旅客運送到目的地,這是一個權責對等的基本合同關係。如果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也是違反合同的,但在新規定中這一點沒有絲毫的體現。

  “旅客未坐上車,實際上就是鐵路部門沒有給旅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改簽、作廢車票涉嫌不當得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説。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火車票改簽新規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還在於對動車組車票仍保留改簽待遇,這也被群眾指為“嫌貧愛富”。

  “同樣是旅客,難道就因為動車比普通列車價格貴兩三倍,享受的基本權利就不一樣嗎?這就是歧視!”北京市民王女士對記者説。

  對此,郝勁松認為,對於一條規定的修改,其背後往往有利益和目的驅動。他説,經過調查了解,動車組因為票價貴,所以其上座率並不高,這條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動車的上座率,“因為坐動車風險就小,一趟坐不上還可以坐下一趟”。

  除了改簽,此次新規中引起爭議的還有關於不同席別座位不能隨意串行的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列車長同意外,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不允許停留這一條規定屬於歧視消費者。目前車票如此緊張,臥鋪票經常買不到。如果一群朋友出行,但不是每個人都買到臥鋪票,可能會調換著睡,互相之間走動聊聊天也很正常。現在連停留都不讓了,這讓我想起泰坦尼克號裏頭等艙和三等艙的區別。這是明顯的對消費者的歧視。”郝勁松説。

  北京律師于方強同樣認為,改簽和不能走動等新規可能涉及一些歧視性規定,“鐵路部門並沒有告訴公眾這些管理成本到底有什麼區別,比如説動車和普通車次在退改簽時的管理成本到底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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