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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林:國企高管行賄是哪門子英雄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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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李彥被控行賄85萬元,河南安陽殷都區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期內,李彥仍以副院長身份外出考察遭舉報,隨後李彥申請再審。法院認為其認罪態度好,撤銷原判,免其刑事處罰。院黨委書記胡興民則表示,“舉報者是內鬼,我們正在查”。(12月1日《新京報》)

  胡書記公開表示要查“內鬼”,據説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李彥向一家國有公司副總送錢,是經院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李彥只是執行人,“替人受過”;其二,李彥關了幾個月,放出來後又開始給單位找工程,是單位的英雄、功臣;其三,舉報者動機不純,為了競聘副院長,竟敢暗中給李彥使絆子。

  這樣的判斷邏輯簡直令人瞠目結舌。單位行賄罪,表現為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行為。如果説李彥是“替人受過”,那麼參與“集體研究”的院領導,為何在案發之初卻並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呢?

  就算李彥緩刑期間為單位承攬工程是事實,但卻並不意味著,這可以衝減他涉嫌單位行賄的罪過。倘若如此荒謬的“英雄論”能夠成立,那些涉嫌職務犯罪的官員,豈不是都可以憑藉累積多年的人脈關係,拿幾個數百萬的工程來抵罪?如果社會允許這樣的“英雄”和“功臣”存在,這又豈不是對法律的莫大嘲弄?

  談到舉報者的所謂“動機”,就算這動機是為了“競聘副院長”,但舉報人卻並未捏造行賄事實。何況,舉報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本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這種情境下,以組織的名義查處舉報人,是否也有違法之嫌呢?

  國企高管行賄能否酌情免刑,尚需更權威的司法認定。但相關高管不僅為李彥評功擺好,開脫罪責,視法律為兒戲,而且還公開聲稱要查處舉報“英雄”的“內鬼”,這豈非法治社會的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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