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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信良:新婚被虐死,誰在袖手旁觀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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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才一年,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她母親稱,女兒遭受家庭暴力的過程中,他們曾8次報警,而其間董珊珊也曾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卻因被她丈夫“劫持”而被迫撤銷。近日,王光宇被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一條年輕的生命,就在父母、民警、法院的眼皮底下,被一種叫“丈夫”的野獸剝奪了,而其“代價”竟然只是6年半的有期徒刑,此事引得網民怒火中燒,紛紛責問,殺人償命,為何這王光宇害死人命,卻得輕饒?

  説起來,到了現代法治社會,婦女得到了解放,頂了“半邊天”了,應該擺脫依附地位了,至少在法律意義上,妻子與丈夫是地位平等的。但現實的“實然”與法律的“應然”還是有相當大距離的。雖則生活中也不乏手揮平底鍋的“紅太狼”,但“妻管嚴”多半是因為愛妻疼妻,就氣力而言,男性當然佔上風,有“虐待”的體力資本。再加上男女在社會上的經濟地位仍有很大差距,像本案中開寶馬車的王光宇,是一家經貿公司的經理,連住所都可以在各地換來換去的,他在家庭中明顯屬於支配地位,是強勢的家庭“統治者”,有“虐待”的“權力”資本。

  “虐待罪”出臺的本意,肯定是為了保護家庭中的弱勢者,是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維護家庭中弱小成員的人權。但吊詭的是,該法律條款竟然在“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之外,讓侵犯客體為家庭成員的“虐待罪”自立門戶,另立一個框架,罩在家庭之上,客觀上卻是保護了家庭中的施暴者。就像本案中的施虐者如果是一個陌生人,那麼毫無疑問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就因他是“丈夫”,反而可以因此逃脫重罪處罰,因為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年。這樣的法律是在保護弱勢群體?

  陳獨秀指出:“西洋民族以個人為本位,東洋民族以家庭為本位。”而這種“家庭本位”會“損壞個人獨立自尊之人格”、“剝奪個人法律上平等之權利”。基於中國國情制訂的“虐待罪”,本應彌補“家庭本位”對個人權益保護之不足,而不該屈從“家庭本位”的威勢,乃至於為虎作倀,客觀上充當家庭暴力的保護傘。命都已被“虐待”掉了,竟然連虐待罪的最高刑期都夠不上,真是奇哉怪也。

  本案中,面對被害人及其父母的8次報警,警方的答覆也“可圈可點”,“你姑爺連個固定住所都沒有,沒有辦法”,“就算離婚,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難道在他們眼裏,家庭是個獨立的小王國,警方也就樂得袖手旁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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