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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發芾:出手闊綽的地方政府為何“就差錢”?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3日 1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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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思路已經基本形成,其中,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被列為重要任務之一。另外,正在進行修訂的《預算法》也將在地方發債規定上取得突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給予地方發債權。(《上海證券報》11月19日)

  據報道,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匹配,地方財政在全國財政收入中佔30%左右,但必須承擔教育統籌等60%的公共産品開支,地方政府不得不實行賣地財政。因此,近年來有識之士一直在呼籲下放一定的財權,給地方政府更多收入保障。

  或許,國家將通過修改現行稅收徵管法和預算法,授予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稅收減免和稅率調整的權力,也允許地方政府舉債。這樣的改革,對於改善地方政府的財政窘境,是有好處的。但是,僅僅財權的下放並不足以解決地方財政尤其地方公共産品支出的困境。真正的出路在於,既要給地方以財權,讓各地根據當地情況靈活決定財政收支,同時要完善對於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尤其稅收管理權和發債權的監督。

  雖然地方政府總體來説存在缺錢問題(當然,從另一方面看,地方公共産品支出的困境,也不完全是缺錢造成的),但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大手筆大投入的事卻常常見諸報端。比如,武漢打算投資200億元籌備辛亥革命百年慶典,河南登封市政府耗費7.9億元人民幣的鉅額資金,將“天地之中”歷史建築群成功列入《世界遺産名錄》。這其實説明,地方政府有時候並不缺錢,甚至非常有錢。

  地方政府缺錢,或者説地方用於公共産品支出的短缺問題,本質上不是沒有錢,很大程度上是錢花得不合理,沒有用在應該花的地方。雖然教育醫療公共服務都因為缺錢而欠賬,可很多城市最豪華氣派的大樓,都是政府辦公大樓,最豪華的轎車,也都是政府機關的小車。而笙歌達旦的飲食娛樂場的買單者,也多是巧立名目的財政經費。有報道説,山西的平遙一年用於公務接待的費用是3000萬元,被指挪用扶貧款;在陜西的華陰,數年前國家下撥的5906萬元緊急災後重建款,真正發到災民手裏的重建款只有50萬元,而該市卻耗資1600萬元建起了市委、市人大新辦公大樓;國家貧困縣內蒙古清水河縣斥資60億元建城,人民負債纍纍。這些事例説明,因為沒有公開透明,沒有有效監督制約,沒有嚴肅的法律責任,政府即使有了錢,也不會往最需要的地方投放。沒有制約的權力欲壑難平,不論多少錢也填不滿這個窟窿。

  所以,解決地方財政尤其地方公共産品支出不足困境的辦法,既需要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權,更需要強化對於財權的制約和監督。這種監督制約,總結起來,就是政府收支必須納入預算;預算草案必須提交同級人大審議;預算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違反預算規定更改資金使用方向的,必須承擔行政和法律的後果!等等。這些本來都是財政監督的常識,但目前的地方政府根本沒有做到。沒有做到的原因,有些是有法不依,而有些則屬於無法可依。比如,目前的預算法對於違反預算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非常輕,不足以約束違法者;而對於預算公開之類根本就沒有規定。

  顯然,對於地方政府的財權的監督制約,從制度到實踐,都是非常滯後的。可以想見,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財政權,這種膨脹的權力將會意味著什麼。事實上,向地方政府下移財權,一定需要對當前的稅法和預算法進行修改。所以,在修改法律的時候,給地方賦權的同時,也一定不要忘記增加對於地方政府財政監督的條款,比如一切收支納入預算,一切預算詳細公開于眾,加大違反預算者的責任,等等。

(梁發芾 原題:再多錢也填不平權力欲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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