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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如何破解“職務犯罪七成緩刑”的困局?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1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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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曙明

    1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意在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該規定明年1月1日起試行。

    這一規定出臺的背景,是多年來職務犯罪分子緩刑判決率居高不下。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

    69.7%,這樣的數字太過扎眼!近年來,緩刑作為一種人性化舉措,其在各種刑事判決中的適用比例都有所提高。然而,將近七成的緩刑,意味著10個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只有三個面臨牢獄之災,七個都回了家,有些還保留了公職待遇(如果判處實刑,公職將被開除;而對於判處緩刑的被告人是否開除公職,各地做法不一)。

    69.7%,這樣的數字太過危險!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以前,針對追贓不力,有個説法叫“犧牲一個,幸福全家”,現在,連這一個都不用“犧牲”,全家可以一起享福了。對於檢察機關來説,職務犯罪查的都是“有頭有臉”的人,這決定了從一開始就阻力重重,“立案難”、“查處難”讓他們吃盡苦頭。好不容易頂著壓力排除阻力查了個案子,最後卻被法院判個緩刑放被告人回家,時間久了,會不可避免地挫傷他們查辦案件的積極性。至於百姓對於69.7%,的態度,看看網上沸騰的民意就可了然于胸。職務犯罪緩刑率太高,已經不僅是個法律問題,而是已經上升到事關反腐敗成敗的政治層面。

    現在,最高檢出手了。按照《規定》,“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審查”。所有這些工作,都是在為了抗訴做準備。2.68%的抗訴率與69.7%的緩刑率相比,的確太“可憐”了。通過加大抗訴力度,糾正錯誤的緩刑判決,檢察機關義不容辭。

    不過,受職能所限,就降低緩刑判決率來説,檢察機關能做的工作,也只能如此了。然而,且不説檢察機關抗訴有多大比例能得到法院最終支持,即使每件案件都能得到支持,有限的司法資源下,多數案件都去抗訴,也不是辦法吧?按照現在緩刑率,即使對一半的案件抗訴(抗訴,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錯了。一旦改判,原審法官面臨錯案追究。考慮到現實中檢法兩家的“良好”關係,“一半”已是一個不太可能達到的比例),即使所有抗訴都得到法院支持,最後緩刑回家的被告人,還有35%。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這樣的緩刑比例,仍然太高了。

    所以,降低職務犯罪緩刑率,期望通過檢察機關抗訴實現,是不現實的,法院才是“解鈴人”。只有法院把好是否緩刑的關口,緩刑率過高的問題才可能有根本改變。

    按照刑法規定,適用緩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不是累犯。應該説,這樣的條件太過寬泛,給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權。通過立法嚴格限定緩刑條件,當然是必要的。

    然而,立法規定寬泛,不能作為69.7%緩刑率的藉口。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發佈的《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這個規定至今有效,然而,到底還有多少地方在執行這樣的規定呢?

    解決職務犯罪緩刑率過高問題,需要檢察機關的努力,但法院才是最終的“解鈴人”。

    (作者係央視網特約評論員、檢察日報評論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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