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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靜鈞:“婚房司法解釋”應尊重“意思自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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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又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其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其個人債務。通俗地説,就是婚前誰掏錢買的房,離婚時該房還是誰的。

  顯然,如果這樣的認定是成立的話,推翻這個認定的唯一可行方法就是婚前財産公證,約定婚前所購的房産為共有財産。婚前財産為一方個人財産,那是在《婚姻法》中所明確規定的,如果這個上位規定對不動産是有效的,那麼,出臺這樣的解釋就顯得有點多此一舉。然而,實際問題並不是這樣。

  婚前購房有三種:一種戀愛關係未確定之前購房,交了首付後,按揭款延續到婚姻存續期間的;第二種是戀愛關係確定,一方購房,付首付,但按揭款債務的清償延續到婚姻存續期間的;第三種則是戀愛關係確定,並已談婚論嫁,依民間風俗,一方出資首付,另一方獨擔或雙方共擔按揭款,且此債務延續到婚姻存續期間的。第一、二種購房的情況,只要産權登記人為首付一方,判為一方婚前財産並無問題。問題在第三種,就是民間所稱的“婚房”,且婚房往往是婚姻得以實現的前提。這就埋下了一個假定:如果對方不出首付不購房,不僅婚姻不可能産生,而且另一方也可能自己購房。在房價高漲時代,另一方由於信賴對方婚姻承諾而沒有購房,婚姻結束後卻失去對婚房的産權共有人身份,這對另一方顯然不公平。

  此司法解釋公佈後,《廣州日報》曾聯合多家網站進行問卷調查,在近800名網友中,七成網友認為婚房應共有,而且認為婚前公證太無情(《廣州日報》11月18日)。筆者也發現,曾經一度流行的“丈母娘推高房價”論,其實揭示了“婚房”是婚前購房乃至普通購房中最普遍的現象。所以,最高院的婚前房産司法解釋,完全可以狹窄化為“婚房司法解釋”。

  依民間習慣,婚房一般由男方首付購買,而且依中國含蓄的行事慣性,大部分熱戀到成為夫妻的男女一般都不會選擇去公證財産,這樣一來,僅憑“婚房司法解釋”,是完全不能充分保障雙方利益的。

  由於婚房是多個利益相關人意思交匯下達成共識而後付諸行動的結果,它的法律事實載體的基礎應該還原為當事方的意思自治,它指向婚前共識和默契。意思自治是所有民商事行為中的最高規則,不堅持意思自治,公權力就會肆無忌憚地擴張,從而干涉、威脅當事方行為選擇的邊際空間。

  正如眾多網友評論的最高院“婚房司法解釋”令多少女人掩面哭泣一樣,“婚房司法解釋”試圖以簡單主義排解複雜因素構成的婚房糾紛。然而,社會經驗一再證明,“一刀切”的做法固然操作簡便,但往往是社會成本最高昂的。在司解的壓力下,多方私人的意思自治所匯聚的默契,只好為了庸俗財物産權的安全而進行“損害感情”的公證,在公證處生意興隆之際,也就是民間法制下的感情規則哭泣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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