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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不是所有監督都是秀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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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地説,對於公檢法這一類權力機構的監督,一般而言都停留在自己監督自己,或是同級互相監督層面上,考慮到監督部門與被監督人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因而實行起來效果並不是十分明顯。但湖北安陸市公安局聘請第三方監督警方的做法,卻超越了以往的監督模式,讓監督變得真正有意義起來。

  有人説,花費8萬元聘請公司監督,還是在作秀,還是有浪費納稅人錢財的嫌疑。我以為,這種觀點有些偏頗。因為雖然花費了8萬元的監督成本,但如果第三方的監督的確能起到通過監督糾正警風的作用,那麼勢必會降低公民到這些警務機構辦事的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8萬元花得還是物有所值。

  至於有文章質疑第三方監督解決不了深藏于警方深處的一些問題,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為無論是第三方監督,還是公民監督,實際上涉及的都是所見所聞之事,對警方的更深入的調查,只能由相關的權力機構來展開,因為無論是第三方監督者,還是公民,都沒有法律賦予的調查權。

  實際上,如果一個地方能對浮于表面的警風警紀予以監督與整飭,實際上就能起到非常良好的社會效果。因為有了防不勝防的監督力量存在,就必然會迫使當地警方的工作人員,時刻端正自己為公眾服務的態度,也會使那些混日子或是有腐敗跡象的警察有所顧忌。顯然,這正是安陸市公安局聘請第三方公司予以監督的最重要的原因。

  實際上,類似的對警方的監督,在各地也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著,譬如重慶警方就海選150名監督員,對民警的行為予以監督;瀋陽則聘百名的哥做警風警紀的監督員;雲南則聘請新聞界人士來監督警風警紀……方式雖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樣的,通過更多形式的監督,讓警風警紀變得更好,更符合公眾的期待與要求。

  從大方向上看,對於公檢法一類的權力機構予以監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至於採取的形式是第三方監督,還是公民監督,則完全可以根據本地特點來定。而以各種形式對警方予以監督,都是有意義的,絕不應被視為可有可無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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