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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誘致突發事件:概念、特徵和處置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7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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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來網絡誘致突發事件已成為政府應急管理實踐中的重要課題。本文主要基於該類事件的本質特徵,提出了網絡誘致突發事件的概念,分析了其生成機理。在此基礎上總結了目前該類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幾種消極行為模式及其處置困境,提出了提高該類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誘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一、問題的提出和概念的界定

    (一) 問題提出的背景

    隨著社會發展多樣性和複雜性的日益增加,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不斷提高,範圍不斷擴大。其中,有一類突發事件同其他的突發事件相比,有明顯的特點,需要引起重視,加以研究。

    這類事件的發生發展一般遵循以下的順序:首先是發生一個小範圍的突發事件,事件起因主要有弱勢群體遭到侵權、社會道德困惑、官員不當行為等,當事人或者其他網友在網上將此事披露,引起網民關注與討論,事件開始在網絡上傳播;第二步,事件經網絡傳播不斷放大,網民情緒、意見不斷高漲,影響越來越大,形成公共事件,政府開始介入,雖一定程度上披露了事件的相關信息,但網絡輿論並不因此平息,並大量鏈結同類案例,追溯類似事件根源;第三步,事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政府甚至高層領導深度干預,相關部門高調解決,事件在網絡上漸趨平息。

    近年來,這些事件層出不窮,2009年以來,就發生了諸如雲南“躲貓貓”、杭州飆車案等事件。這類事件,已經成為對各級政府社會響應能力和應急能力的重要挑戰,也成為對政府官員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考驗。

    這些事件從剛發生時的表現形式,一般只是局部現象、個別言論甚至是普通的民眾糾紛,在網絡不發達的背景下,只會形成局部影響。但由於網絡社會的到來,網絡可以放大這些事件,加速其傳播,從而使一個小事件演化成大的突發事件。而在此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往往由於應對不及時、不科學、不主動,造成處置被動,公信力降低,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在目前對突發事件的通用分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這類突發事件絕大部分屬於社會安全事件,但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相比,其形成條件、生成機理和處置要求都有所不同。正如有的學者所論,這類事件,其影響覆蓋面大大擴大,不僅給社會心理投下陰影,還帶來不少影響穩定的隱患,已具有公共事件的性質,構成了一種新型的公共安全危機。[1]這種事件對政府的挑戰是巨大的,危害性極強,對其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因此,深入研究這類突發事件機理和規律,探討如何高效處置,有效應對,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二) 研究綜述和概念界定

    目前學界已有一部分學者對這類事件進行了關注和研究。例如曲成義提出“網絡突發事件”的概念,他認為網絡突發事件有三種類型:電子威脅、物理威脅和內容威脅。電子威脅主要是指網絡攻擊、病毒、諜件大面積氾濫,甚至造成重要信息系統和關鍵性基礎設施的癱瘓。物理威脅是指重要信息系統和網絡基礎設施嚴重癱瘓甚至失去全部重要信息。如2001年美國“911”事件致使其中沒有容災設施的800家企業儲存的信息徹底消失。內容威脅則是指,社會上的一些敏感點出現在網上而引起一些人的共鳴,特別是當其引發群眾的違規和過激行動時,將影響到社會安定並導致出現其他問題。[2]顯然,本文所研究的突發事件和這種具有內容威脅的網絡突發事件有相似性。涂光晉也注意到了這一現象,他從網絡傳播學的角度對該類事件進行了分析,認為這些事件往往會在網絡作用下,演變為涉及公共利益、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危機。[3]

    目前學界對此類突發事件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傳播學學科。在應急管理研究中,對這類事件也缺乏統一的界定。從實踐領域來看,雖然該類事件的發生和處置都會引起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和關注,中央有關部門也對防範和化解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從總體上看,對該類事件發生機理和演化規律的研究還不足,對應對工作的經驗總結還不夠,需要深入探討。

    基於對這類事件的本質特徵概括,從突發事件的一般概念出發,本文擬將這類事件定義為網絡誘致突發事件。其含義為:某些普通的小範圍的社會事件,經由網絡傳播形成社會熱點,演變成突發事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簡言之,網絡誘致突發事件就是在網絡的作用下,小的社會事件演變成突發事件。

    為了從邏輯上更好地對網絡誘致突發事件進行分析,本文對這一概念作如下規定:小範圍的社會事件稱為本體事件,網絡傳播作用下演變的事件稱為變體事件,本體事件、網絡誘致過程、變體事件構成一個完整的研究對象。這一概念的內涵如下:第一,本體事件是一個社會事件,可以發生於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但並不必然就是一個突發事件,即未必具有公共性,不涉及公共利益,也不一定需要公共權力的介入;第二,網絡誘致既是充分條件,也是必要條件,沒有網絡的放大作用就不會形成該類事件,該類事件的形成也必然是網絡作用的過程。網絡誘致導致本體事件發生了質的變化;第三,變體事件是一個公共事件,必須運用公共權力進行處置。這個概念也是一個過程性概念,不僅包括變體後的突發事件,也包括起初的本體事件,還包括了網絡誘致過程,從而形成一個完整閉合的事件發生發展過程。

    目前從外延上尚難對網絡誘致突發事件進行週全的概括,但可以排除以下幾類:第一,在現實中是重大事件,也已經構成突發事件,而網絡只是進行了披露報道的事件;第二,一些熱點事件,在網絡上也引起較大反響,但沒有形成爭議,無需處置或者處置工作比較簡單明了的事件。

    同時,也要特別注意目前出現的一種新型網絡誘致突發事件:本體事件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直接的利益糾紛,但是事件本身具有敏感性,經過網上的披露和討論,成為社會關注熱點,需要相關部門及時處置。如近年來曝光的某些官員用公款進行娛樂消費、用公車進行私人旅遊等,雖然不會導致實體突發事件,但在客觀上造成了社會影響,必須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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