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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遇哲:曲美為何敢對賠償“打太極”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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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種含有西布曲明的減肥藥。生産曲美的重慶太極集團31日回應,將不再生産曲美減肥膠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並認為産品“符合國家標準”,因此對此前長期服用曲美的消費者沒有賠償計劃。(《瀟湘晨報》11月1日)

  研究表明,西布曲明可能提高潛在的心血管及中風的不良反應發生率。儘管目前尚無死亡病例,但並不能排除長期服用西布曲明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害。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太極集團除了做出主動召回曲美減肥膠囊的姿態外,沒有絲毫承擔賠償責任的意思。

  如此太極推手,並非太極集團在公然叫板法律。恰恰相反,拒絕賠償的底氣來源於當前藥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漏洞,這折射出藥害救濟賠償渠道的不暢。儘管列有藥品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但《藥品管理法》並沒有對賠償範圍進行明確界定。退一步講,根據法理,特別法未做特殊規定的,可以遵守《民法通則》、《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般法的規定。但這些法律條款並不能充當消費者的“救命稻草”。作為一種特殊商品,藥品的作用和風險並存。傳統意義上的産品缺陷追償,並不能簡單適用於藥品損害救濟。

  從前些年的魚腥草注射液事件、欣弗藥品不良事件,到如今的西布曲明事件,藥品安全形勢嚴峻。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250萬人因藥物不良反應住院,死於藥物不良反應的高達近20萬人。打通藥害救濟賠償的任督二脈,對於進一步保障藥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其一,修改《藥品管理法》,明確界定藥品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範圍,將藥品帶來的潛在損害缺陷納入法律責任;其二,建立藥品風險責任基金,由藥品生産經營企業繳納一定的藥品風險金,以便藥害事件受害人能得到及時的救濟;其三,建立藥害事件受害人集團訴訟制度,引入公益律師幫助單個分散的受害人抱團維權,從而充分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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