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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美國賊”為什麼可以遊街示眾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5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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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英國《每日郵報》13日報道,美國得克薩斯州一名男子利用職務之便盜竊犯罪行為受害人的錢財,被法院判處每個週末都要身挂“我是賊”的大字牌站在當地一條繁華街道遊街,並且一直要持續6年時間。(《揚子晚報》10月14日)

  很多網友在跟帖中覺得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太不可思議:法官竟做出如此羞辱性的判罰,哪還有人權可言?在國內,開個公捕大會都會激起輿論沸反盈天,甚至有人因為一時激憤毆打羞辱小偷而吃了官司,整天標榜人權的美國難道還不如我們?更有人建議:看來這方面也需要與國際接軌,那些盜竊犯、貪污犯早該拉出去遊街示眾了!

  實際上,上述的中美對比毫不搭界,基於美國的特殊國情和法律傳統,該案中的“美國賊”被判遊街示眾,這不僅無損於人權保障,從某種角度講甚至恰恰是其尊重人權的一種體現。

  首先,美國的遊街示眾是一種依法審判的結果。這和國內民眾抓住小偷時的羞辱虐待,乃至官方的公捕公判都有著本質的不同,因為後者缺乏應有的法律基礎。出於氣憤打罵小偷是一種不合法的“民意審判”,而官方公捕雖然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法律,但在依法判決之前,罪犯只能是“嫌疑人”,應和正常人有同等權利。也就是説,中國的“羞辱”發生在法律判罰之前,屬義氣行事;美國的“羞辱”發生在法律判罰之後,是依法執行。孰是孰非,由此一目了然。

  至於美國的法律為何能做出“遊街示眾”的判罰,這和美國國情有關。一方面,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差異較大;另一方面,美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大,甚至可以在不違背法理的情況下創造無數判罰“先例”,該案顯然就是一個。但歸根結底,這一切都是以法律作支撐的。法律是民意的體現,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民意,也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權。

  其次,接受“遊街示眾”處罰是當事人的選擇。按照當地法律,這起案件也可以判處數年監禁,法官的“遊街示眾”屬於非常規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申訴,而且在一般情況下,申訴之後將按法律判決。當事人主動放棄申訴,説明他接受了這一處罰。即便是罪犯,也可以給他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更多選擇,且充分尊重其選擇的權利,這未嘗不是尊重人權的一種另類體現。

  由此看,發生在法律框架下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的“遊街示眾”並非侵犯人權,這樣一個充滿“美國特色”的處罰,也許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有益啟示,但若想拿過來照搬照抄,顯然並不現實。(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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