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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公共政策一心試錯為哪般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8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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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舉報違章有獎”的諸多問題早在廣州、深圳等地的實踐中就已暴露,這一舉措雖于法有據,但效果不佳。武漢不過是用半年的時間再度為這一結論提供了引證。前車之鑒猶在,為何擋不住武漢警方一心試錯的決心?

  國慶前夕,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當地一批拍攝交通違章的“拍客”:“市民舉報違章有獎”這一舉措將於今年底取消。據悉,武漢是全國繼廣州、深圳等城市之後,第三個開展市民舉報違章有獎活動又停止的城市。

  朝令夕改是行政公信的大忌。武漢此舉自3月18日實施以來,剛過半年就有取消的告知,如此反復是否太過輕率?從網絡輿論的反饋來看,多數人都抱著這樣一種懷疑,“看笑話”的心態也不鮮見。然而從報道中看,所謂“拍攝違章有獎”這一舉措,原本設定的施行時間就是今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它本不是一項準備長期推行的政策,年底取消並非“朝令夕改”,恰是按計劃行事。

  另一個被普遍誤讀的細節在於:取消“舉報有獎”被理解為取消“舉報違章”。事實上,舉報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不但市級交管局無權授予或取消,就是中央政府,也沒有這個權限。“市民舉報違章有獎”的法律依據具體在於:一是根據交法交規,對違章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公民拍攝交通違章,並將影像資料交給執法部門,這就是控告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根據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有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市民舉報違章有獎”並不是什麼“懶政”,相反,它是積極保障公民舉報權和積極行使政府表彰權的結合。

  “舉報違章有獎”的核心在“有獎”。廣州、深圳等地的實踐已然證實,這一舉措“成也有獎,敗也有獎”。舉報或控告,是一項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沒有獎勵之前,公民拍攝違章並主動提交給執法部門的,鮮有聽聞。而一旦有了獎,“拍違”就成了一種職業。“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拍違”這一行,也有“狀元”。據報道,半年來,武漢警方共收到市民拍攝的交通違章記錄超過百萬條,經確認有效並給予獎勵的有10.7萬多條,警方為此付出了200萬元獎金,有50人領取的獎金超過萬元,有的“拍客”月收入甚至達到4000元。

  在獎勵機制的激勵下,公民拍攝交通違章的積極性被充分開發出來。問題也由此而生:獎金要不要繳納個稅?職業“拍客”有沒有通過故意製造路障等方式來誘導違章並拍攝?違章者對公民提交的違章影像資料存有異議如何救濟?拍攝者是否有作證的義務?拍到了官車警車軍車等“特權車輛”違章給不給獎,獎了是否能罰得下去?在執法日益公開的大背景下,公民的秘密拍攝如何與司機的知情權保持平衡?警方的攝像頭都要公開位置,對“職業拍客”是否也應該固定位置?如果要固定“拍客”的拍攝位置,安個攝像頭不是更經濟、更高效、更科學?

  這諸多問題,早在廣州、深圳等地的實踐中就已暴露。媒體專門為這一舉措而設置的較大規模的辯論,也已有過幾輪。爭議雖然並未平息,但實踐本身已經給出了答案,這一舉措雖于法有據,但效果不佳。武漢不過是用半年的時間再度為這一結論提供了引證。前車之鑒猶在,為何擋不住武漢警方一心試錯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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