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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山西煤改,民間資本為何不得超49%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5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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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山西煤改又有了新的方案。為避免民間資本受損,兼併重組之後沒有拿到補償款的投資者,可以入股國有煤炭企業,但比例不得超過49%。

  對於沒有拿到補償款的民間資本而言,這個政策多少能夠讓他們感到一絲欣慰。儘管他們其中的大多數更願意直接拿到補償款,不過高達250億的資金缺口決定了這不太具有可操作性。與遙不可及的補償款相比,股權投資好歹是能夠解決問題的渠道之一。

  只是以溫州民間資本為主的投資者不免擔心政策的延續性。雖然2008年山西煤改政策並未否定民間資本入股這種兼併重組形式,但在具體操作中,主流模式是國有煤礦以補償方式兼併民間煤礦,只有極少數民間資本能夠擁有入股資格。從山西煤改以來的實踐觀察,這一次由資金不足引起的政策調整的穩定性有待證明。

  仔細分析這次政策調整的內容不難發現,國有資本資金不足引發的政策調整,並未使民間資本獲得平等的市場地位。49%的最高股權限制牢牢制約了民間資本投資入股的熱情。

  不得超過49%,意味著民間資本必須依附於國有煤礦,在生産、銷售、運輸等各個環節都要受到國有資本的控制,國有資本能否公平對待處於弱勢的民間資本,的確讓煤老闆們疑竇重生。因此煤老闆們對新政策未必有太大的興趣,或許在他們看來,這只是政府和國有企業在補償款無法兌現情況下的權宜之計。

  煤老闆們的擔憂無疑是其商業嗅覺的一種體現。在一個完善的市場環境下,擁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民營小股東或許不用擔心受到國有大股東的歧視和限制。但在當下的山西煤改中,煤老闆們有理由擔心得不到真正的市場待遇。畢竟,最初的煤改就不能説是在完整的市場原則下進行的,而是行政強力推動的結果。

  在投資者看來,無論是舊“非公36條”還是新“非公36條”,都認可了開放、平等、競爭的原則。新“非公36條”稱“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而民營資本“不得超過49%”,很難説是這些原則的體現。

  “帶血的GDP”是煤炭經濟的道德硬傷,但它並不是資本所有制的産物,也不會隨著國進民退而消失。國有控股並不一定能解決“帶血的GDP”的問題,而且還會帶來了對投資環境的擔憂。這次政策微調,看起來更像是補償資金不足情形下的不得已而為之,而這很難增強投資人投資信心。對投資者來説,穩定的制度軟環境是最好的優惠政策。

  一個好的市場是充滿競爭的市場,不會排斥資本所有制和企業規模大小。在煤炭價格一蹶不振的年代,民間資本和小企業承擔了市場風險,扛起了經濟增長的重任。時過境遷,在煤炭變成“黑金”的年代,不合時宜的企業應當被淘汰,但這應該是市場競爭和安全、環境等監管要求提升的結果而不是政策變動的結果。所以,山西方面應該回答煤老闆們的一個疑問———究竟什麼時候才能擺脫政策變動的風險?真正落實新舊“非公36條”,又將拖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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