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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打假僅限于內部處理?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1日 1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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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提交給了全國人大,草案規定,建立科技人員誠信檔案。並規定在科技活動中抄襲、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科技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獲得用於科技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主管機構追回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單位的主管機構向社會公佈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技項目或者基金項目。(8月27日《新京報》)

  此條消息説,草案“明確規定”了對學術造假者的處罰辦法。其實,這類“明確規定”已不是第一次。去年底頒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處理學術造假早已有類似的規定,此次新草案的處罰辦法與之相比大同小異,對造假者的懲治仍然局限在由內部處理的範圍。

  在筆者看來,造假成本低,對學術造假者處罰態度曖昧,處罰力度偏輕是學術造假氾濫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嚴查嚴辦,才有可能遏制學術造假氾濫的勢頭,還科技界一片凈土。

  當前,處罰學術造假力度偏輕對造假起到事實上的“鼓勵”作用。去年初“漢芯”

  事件曝出,輿論一片譁然,騙取國家上億科研資金和榮譽的造假者只是被撤銷職務,解除合同了事,沒有任何人受到法律追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通報一批項目申請作假案例時甚至隱去了造假者的姓名和單位,這類“板子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學術造假。很明顯,無論是成果鑒定還是項目申請,若能僥倖造假成功,獲得的將是大把的科研經費和榮譽頭銜,而事情敗露後的“從輕發落”,無疑又讓學術造假者無“後顧之憂”。

  科研機構處理學術造假者輕描淡寫,自有其原因在。學術造假在不少人看來,是純粹的道德問題,處理也只能內部處理。而科研單位與造假者本來就是利益共同體,一旦出現學術造假的醜聞,造假者所在的科研院所也會被搞得灰頭土臉,在名譽上有很大的損失;因此,一些科研機構也有意讓學術造假醜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一些學術活動比較規範的國家,造假現象較輕,一方面在於他們跟對學術造假行為的預防、分類、認定都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與程序,有沒有造假會得到比較公允的判定;另一方面,他們對學術造假有比較嚴厲的懲罰機制,這在相當程度上遏制了學術造假行為。學者一旦被認定存在學術造假行為,往往會身敗名裂,導致學術生命的終結,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鋃鐺入獄的事例也並不鮮見。

  因此,遏制學術造假,必須完善相關制度。首先,對造假行為的事前預防、事後認定要做到盡可能規範、公正;另一方面,必須加大對造假者的懲處力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此次提交審議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設定了科技人員誠信檔案制度,有利於學術造假的事前預防與規避,但在學術造假的法律懲治層面上,仍然有所欠缺,希望這方面能通過立法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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