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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難關污染企業看環保權力的虛置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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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3月23日,湖南省副省長劉力偉向環保部華南督察中心通報了郴州血鉛事件。來自郴州市衛生局的數據顯示,參加檢測的63名桂陽村民,21人鉛超標,但無一中毒。

    這一重大污染事故最引人注目的在於,郴州市環保局10次發文進行監察,但毫無效果。事實上,從建廠到生産,郴州市環保局一直在干預,並先後10次發文責令停産,但直到2009年9月爆發“血鉛超標”事件後,郴州市環保局第11次出手,才得以徹底關閉。從這10次發文無果中,我們看到環保部門的無奈與權力虛置。

    第一次,是郴州市環保局自己在檢查中發現,責成嘉禾縣環保局依法查處,但毫無效果。第二次,是郴州市環保局直接向嘉禾縣騰達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嘉禾縣金珠金屬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生産,並處罰款。同時向嘉禾縣環保局下達了《環境監察通知書》,但仍無效果,郴州市環保局只好向當地政府求助。第三次便由郴州市環保局向市政府作了專題彙報,建議市政府責令嘉禾縣政府依法取締這兩家非法冶煉粗鉛企業。第四次,郴州市環保局乾脆直接向嘉禾縣政府去函,建議依法取締嘉禾縣廣發鄉擅自新建的這兩家企業。

    一個小小鄉鎮的兩家企業,由地市環保部門來直接督辦,實屬罕見,但是,這種罕見中透露出必然。因為,環保部門實際上可行使的手段並不多。《環保法》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但是,只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而“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這樣,實際上環保部門只能罰款,要求停止生産,他們並無責令污染企業停業和關閉的權力。

    所以,真正要對此負責的是地方政府。這不僅在於地方政府有“責令停業、關閉”污染企業的權力,更重要的在於,地方政府的阻撓和不配合,使得環保部門就是法律所賦予的手段也無法行使。嘉禾縣這兩家嚴重污染企業在市級環保局的親自督查下,也無法關閉,就在於“當地政府不作為,供電部門明目張膽給予供電”。

    環保部門的無奈清晰可見:請看,第八次文件“2008年8月11日,市政府下達市長督辦卡,責成嘉禾縣委、縣政府依法關閉高污染粗鉛冶煉企業”,不幸的是,市政府的督辦卡似乎也失效了,這兩家企業仍然關閉不了,這才有第十次的“2009年8月27日,(郴州市環保局)曹元生局長陪同省廳領導現場調查,指導嘉禾縣處理‘血鉛超標’事宜”。地方政府阻礙環保執法的能量可見一斑。所以筆者以為,在今後的環保執法中,一定要切實解決環保權力虛置的問題。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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