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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桑蘭的國際官司難有勝算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15: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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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桑蘭重提12年前在紐約友好運動會上致她終身殘疾的那場“事故”,表示將起訴當年運動會的組織者。單從這個國際私法官司看,筆者認為桑蘭的勝算不大。

  廣東的知名律師朱徵夫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訴訟時效,美國各州的訴訟時效不一,大多以4年為限;而紐約州的侵權損害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3年,按照這個規定,桑蘭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但筆者以為桑蘭的國際官司還有更大的麻煩。首先,被告——友好運動會主辦方現在未必還存在。

  友好運動會誕生於冷戰時代,1980年的莫斯科、1984年的洛杉磯奧運會由於政治原因,分別受到了抵制,1985年美國時代-沃納公司副總裁特德。特納創議舉辦友好運動會。總共辦過5屆,最後一屆是于2001在澳大利亞的布裏斯班舉行的,同年12月,友好運動會的組辦者美國時代-沃納公司宣佈,由於財政不景氣,停辦友好運動會。筆者找到友好運動會的官方網站(http://www.goodwillgames.com/),發現這只有一個主頁,赫然寫著“Goodwill Games Ceases Operations”(友好運動會停止運作)以及短短幾行介紹,一副人去樓空的樣子。

  那麼直接起訴還健在的時代-沃納公司,可以嗎?並非不可能,但時代-沃納公司是老牌的媒體大亨,應該已然做好收尾工作,切割了與友好運動會的法律風險。

  在解決了以上的被告問題之後,第二位的問題才是朱律師所説的訴訟時效。

  第三位的問題是,從英美法的侵權法分析,桑蘭在體育運動中受傷,未必能得到賠償。因為受害人的“同意”是英美法侵權的抗辯理由——運動員參加體育比賽,被視為“同意”承擔運動中可能存在的損害,故即使發生了傷害也不構成侵權。舉兩個英國運動員勝訴的案例。一是1999年Watson訴英國拳擊董事會,拳擊手Watson在比賽中下硬膜出血,但拳擊賽組織方被判敗訴,卻是因為在賽場邊上沒有提供必要醫療措施。再如1997年的Smolden 訴Whitworth 案中,橄欖球運動員Smolden在排並列爭球陣(scrummage),由於裁判執法不當,致陣型倒塌,使Smolden脊背受傷。總之,單純的運動員在比賽中受傷,並不足以構成侵權,還必須證明主辦方存在嚴重的過失。而照桑蘭的自述,在賽前的熱身運動中,有外國教練移動了墊子,造成其動作變形,釀成悲劇。當年的場景很難還原,但桑蘭要打贏官司必須充分證明當時的組織者,存在嚴重的過失,管理混亂,最終造成了她的悲劇。這個證明責任很高。

  而且因為運動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當年的組織者已經提供了醫療保險,當時桑蘭就拿到5萬美元現金;之後還有1000萬美元保險金,但據桑蘭自述,這筆錢是要在美國治療才能報銷的,並沒有拿到現金。無論如何,在已經有千萬美元保險金的情況下,再要求賠償,這個官司並不樂觀。或者説,1000萬美元的保險金都無濟於事,那麼這個跨國官司該索賠多少呢?

  至於説桑蘭要起訴國家體育機關,那就基本上沒有法律依據了。因為12年前桑蘭受傷應該已經作為工傷處理過,一事不二理,沒有理由再打官司。

  或許相關部門該反思,桑蘭得到千萬美元保險金,為什麼還是不滿意?那些既沒有保險金,又沒有得到固定的職位,且不在公眾媒體視線中的退役運動員,又是怎樣一個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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