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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貧富混居”≠富人窮人住在一起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1日 0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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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蘭州市出臺政策,決定將蘭州市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貧富混居”。而此前,湖北省武漢市也提出,不再成片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提倡富人和窮人混居。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對於“貧富混居”政策,“富人”不買賬,“窮人”不領情,深層原因是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面臨多重困境。(8月10日法制日報)

    “富人”不買賬,“窮人”不領情,開發商也反對,這不僅是蘭州現象,其實也是很多城市實行“貧富混居”政策的現實反應。不管之前“貧富混居”的理由多麼充分,但現實是對這一政策最好的檢驗。

    在城市窮人居住日益邊緣化、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保障性住房供應嚴重不足的今天,“貧富混居”政策的設計初衷無疑是好的。法國也通過“貧富混居”計劃來緩和社會矛盾。但我們要正視一個現實,即我們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了“身份社會”——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由於生活習慣、消費水平、價值觀念等等不同,已形成了身份上的差異。這是富人與窮人均不滿混居的社會原因。

    在一個“身份社會”,顯然只有在互相認同的情況下才能討論“貧富混居”,生拉硬扯是扯不出和諧社區的。但在社會貧富裂痕加深的背景下,富人與窮人無疑很難産生“共鳴”——富人因為面子問題、生活品質等原因而不願混居;窮人則因為人的尊嚴、生活成本等原因而不願混居。這樣的矛盾如何調節?我想遠遠超出了“貧富混居”的討論。

    在我看來,“貧富混居”並不是不可推行,關鍵在於如何推行。目前推行的“貧富混居”政策,其實扭曲了“貧富混居”的真正意思,所以才導致了兩頭不討好的局面。

    蘭州等地推行的“貧富混居”,是在商住小區內配建廉租房和經適房,讓特困戶也有機會住進“富人區”。我以為這是對“貧富混居”的狹義理解,以為讓窮人和富人住在同一個小區甚至同一棟樓上,才能稱為“貧富混居”。事實上,“貧富混居”的真正含義是,城市規劃要形成“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間佈局模式,讓窮人與富人公平地享受公共配套資源和自然環境資源。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在各地城市化運動中,功利抬頭,而公平丟失。公共配套資源比較集中的區域,即所謂黃金地段,往往成為開發商眼裏的鈔票,富人眼裏的身份與地位的象徵,更是土地財政的搖錢樹。這樣,本該公平分享的公共資源就幾乎成了富人的專利。在另一端,自然環境優美的區域,也幾乎被富人霸佔。如此一來,窮人在分享配套資源和自然資源時,兩頭都落空。

    要想真正推行“貧富混居”政策,不是讓窮人住在富人區,也不是讓富人住在窮人區,而是要在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資源集中的區域多建廉租房小區、經適房小區、公租房小區。也就是説,“貧富混居”的真正含義是,窮人與富人理應在城市中混居,避免出現大面積的貧民區和富人區;既要讓窮人生活得有尊嚴,同時也滿足了富人的虛榮心。□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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