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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瓊:政府採購需要強化外力約束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1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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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任何需要持續外力監督的事物來説,所有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幾乎都不可避免地要落入無力狀態,比如政府採購。

  據新華社報道,一些地方政府“陽光采購”頻頻引發爭議: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萬元,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還多。長沙市還有一個廢棄物污水處理項目,實際結算價至少比政府採購時的中標價高出上千萬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被曝集體“高價採購”,而長春市購進一台電腦接近3萬元……

  個案調查和追責固然是有意義的,但個案背後呈現出的普遍性問題則需要從更大的範圍內去反思。

  我們知道,從2003年開始實施的《政府採購法》之所以被寄予厚望,就在於其目標就是通過更加公開透明的招投標方式,通過引入更充分的競爭機制,遏制此前採購過程中所滋生的普遍性腐敗,提高政府採購的效率。但是頻發的政府採購醜聞,既顯示政府採購並未完全透明,也顯示出競爭環境依然堪憂,原有的利益鏈條依然成熟而且完整,制度設計的監管未能有效實現。從目前顯示出的事實來看,對政府採購的監督很大程度上還是一種內在監督,採購預算的編制、採購管理監督和具體採購活動常常發生重疊和錯位,招投標程序也依然為政府自身所操控,以致造成貫穿政府採購的程序淪為過場,自主性、隨意性、盲目性難以得到有效制約,市場競爭遭到扭曲和虛化。

  新聞指出,“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是一些地方政府採購的“三點”規律。如果我們還不健忘的話,就應該看到,這個規律跟《政府採購法》出臺之前的“潛規則”幾乎如出一轍,技術含量都很難説有增加。從公共財政的角度來講,面對社會對政府採購中怪現狀的質疑,相關部門一句“工作需要”就成為處處奏效的擋箭牌,面對競爭中可能出現的不公,格力電器以異常頑強的姿態對政府採購部門提起的訴訟成為了個例、特例,實在不能算作外在監督有力的正常狀態。

  政府採購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它的公平、公開、透明要放到整個行政權力的有效制約中去實現。監督政府採購,實際上是監督政府如何花錢,而民眾對於政府採購中不時出現的問題的質疑,其實是對政府在利益衝動之下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能力的不信任。因此政府採購要成為陽光采購,涉及的不僅是政府如何通過“管採分離”加強內部約束,更應當依賴採購預算在人大得到更有效的審議,涉及到納稅人能否發現疑問就能夠提出質詢,以及可能遭遇不公的企業能夠以毫無畏懼的姿態發起訴訟。從某種意義上説,《政府採購法》折射的,正是對於權力制衡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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