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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批評領導幹部不犯罪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0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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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關注以言治罪、因言獲罪的事件。這種事不管是誰、出在什麼地方,公眾也都是很敏感的。這種敏感現象好得很,説明大家掂得清大是大非,知道捍衛國民言説權是何等重要。

  8月7日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規定,今後一段時間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都要報上級審批。最高檢要求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將對個別幹部的批評甚至過激言論視為誹謗犯罪。最高檢的這個表態當然好,在批捕、公訴環節若能把好罪與非罪這一關,對減少因言獲罪事件當然有幫助。

  “批評領導幹部不算誹謗犯罪”,這話其實很彆扭。群眾批評領導的權利,宣傳上、文件中從來不曾被否定,相反,表面上這種權利一直受到尊重,批評領導的作為一直被提倡。也就是説,情況正常的話,最高檢這話本該無從談起。之所以有這“純屬多餘”的話,是因為批評領導的人真會被抓來判刑,這種事有過無數次了。沒辦法,我們的文明就是處在這麼個境地之中,我們不得不高度評價這等出自權威司法機構的“廢話”。

  一系列因言獲罪案件、事件,深刻而持續地刺激著大眾和媒體,高層權力或許也感受到了“社會基礎”之反應。於是,開始要求下級被批評的領導面對群眾有所節制,別輕易指使捕快抓拿“批評犯”。在最高檢以“規定”表態之前,公安部下發過《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當時,我注意到公安部的説法並給予好評,如今,最高檢從理論上也達到同等高度了。

  彭水詩案、稷山文案、高唐網案、孟州書案、王帥貼案等以誹謗罪罪名追責的案件,都被當成了公訴案件,沒有“被誹謗”的官員親自出面打官司,所以被輿論視為“誹謗政府案”。按《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一地領導幹部或某個企業組織進行“批評”,就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認定,無論如何也説不過去。對此,就連辦案、定性、量刑的司法人員,恐怕也是明知這認定是不成體統的。

  然而,一旦涉及地方主要官員的形象和利益,處於領導人掌控中的當地司法人員,總是不由自主地將言説表達的性質,拔高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是被權力運行機制規定的,領導的利益和意志,在一地司法系統那裏,當然是“關天大事”,除此,很難找到比這更大的事了。

  官員聲譽和利益集團利益絕不等同於“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既然批評、指責領導不能按“嚴重危害”視之,刑法中誹謗罪之公訴條款可一刪了之。留著這一條,等於給“誹謗政府罪”保留了一條雖牽強但有效的惡法。廢止誹謗案件的公訴條款,規定誹謗案全部為自訴案件,這才符合公理、法理,從司法實踐效果説,這比公安部、最高檢下文件強多了。

  群眾批評領導,不冒被抓危險的機會還是很多的,關鍵是批評指責的內容。“領導太不注意身體了”,“領導對我們的指導少了一點麼”……對這類批評,我們絕大多數的公僕還是寬宏大度的。這是他們認可、讚賞的“群眾文明”和“批評文明”,而如今,官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文明認同”鴻溝。群眾的批評稍不文明,就有一些公僕暴跳如雷,警力也迅即出動,此情堪憂。

  權力部門和司法機構的關係不變,領導幹部一權獨大而民權縹緲無著的現狀不變,國民因言獲罪的現象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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