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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面對監督更要自重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6日 1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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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接連發生公眾人物面對輿論監督信口雌黃、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值得深思。

  何為公眾人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而百姓對公眾人物的理解是:在一定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和廣泛的知名度,並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如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工商名流、領導幹部等。

  個別公眾人物縱容他人毆打記者,指責媒體披露自己靠不住的學歷時,常常拿著隱私説事,故意把自己等於同普通人。有的公眾人物做錯了事死不認賬、百般抵賴;有的以動輒“出口成臟”為“風格”、“個性”;有的公開宣稱“如果所有人都被你騙到了,就是一種能力,就是成功的標誌”。公眾人物“自毀長城”如是,竟毫不臉紅,可謂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曾刊文建議:為社會公眾利益進行監督,可以披露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關隱私,被監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隱私權。該建議得到社會普遍關注和認可。在國外,公眾人物向公眾讓渡一定的隱私權是普遍共識,也是社會成熟的一種標誌。

  但凡一個人成為公眾人物,得到人們的認可、尊重或崇拜,大都有過人之處,比如有一技之長、富有才華、善於經營、位高權重等等,但同時也佔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因為公眾人物的這些身份和地位,公眾就有權以更高的標準來衡量他們,有權對他們進行更多的監督,有權對他們的行為説三道四。對他們自己而言,則必須是“嚴於律己,寬以待人”。説得通俗一點兒,一個公眾人物就連吃飯的姿勢、穿衣的風格,都得想想:這樣是不是符合自己作為公眾人物的身份,更不用説要成為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人。

  可是眼下有一些公眾人物卻不是這樣。想當初,“粉絲”們對他們的崇拜如“滔滔江水,綿綿不絕”;可如今,揭開外衣一看,卻是大有潑皮無賴、胡攪蠻纏的“內涵”。讓世人看了真是大跌眼鏡。

  “公道自在人心”,主流價值觀更不容挑戰。不管你多麼能言善辯、信口開河,真相只有一個,並且終將水落石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真相不會因為你是不是公眾人物而有所改變。

  必須指出的是,公眾人物善待公眾、善待社會是應盡之責和義,唯其自重方能留下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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