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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臺未成年人量刑指南 取消同案不同判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6日 1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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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出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試行)》。

  這意味著,今後,對於少年犯量刑有了可“套取的公式”,同案不同判現象將成過去式。

  有專家指出,《意見》的出臺,同時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形成制約,增加審判的透明度和公開度,從而使判決結果更加公正。

  據悉,省高院此舉,在未成年審判領域,全國尚屬首家。

  案例

  同一個案件兩審判決落差大

  2008年12月9日晚8點,鄭州市中原區西流湖,一對情侶被搶走一部手機,價值540元。

  很快,犯罪分子丁某和15歲的阿兵(化名)被抓獲。

  一審中,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阿兵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丁某及阿兵均提起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駁回了丁某的請求,改判阿兵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近年來,“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現象比較突出,成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有數據顯示,我國約80%的刑事案件信訪都是對量刑不服的申訴。2008年,許多備受關注的案件也與量刑有關:許霆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等。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搶劫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處罰的,則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定刑幅度之內,怎麼判都不違法,但判得輕或重,均可能導致一方不滿,引發上訴或上訪。

  省高院刑一庭庭長潘家玲説,以往,在法定幅度內對個案究竟如何量刑,通常靠法官個人判斷來定。這在司法實踐中,叫經驗判決或者“估堆”判決。

  這往往會造成量刑落差較大的情況發生,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對策

  出臺《意見》 規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這種現象引起了各界重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將量刑規範化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未成年犯因心智不成熟、社會認知不夠,容易犯錯誤,尤其應該得到關注。”潘家玲説,去年6月份起,就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省高院刑一庭在河南各地展開調研。結果發現,阿兵的情況並非個案。

  潘家玲説,各地法院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問題上認識不一致、量刑不均衡,不少地區存在量刑過重、偏差較大的現象。

  “這既不利於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潘家玲説。

  為了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針。歷時大半年的調研結束後,昨日,省高院出臺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具體量刑制定規範,比如,具有什麼樣的情節,規定出可以增加或減少基準刑的具體比例;有條件的對未成年人判處非監禁刑,或者説,情節較輕的,儘量不讓少年犯坐牢。

  在此之前,去年7月1日,我省還印發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規則(試行)》,明確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增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事實調查和辯論程序。

  這樣,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就有了程序和實體兩個操作規則,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更科學規範。

  意義

  同案不同判將成過去式

  “案例雷同,結果不同。從適用法條上看,這些個案都沒有辦錯,但把雷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較,結果不同確實難以讓人心服。”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説,這也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的不平衡心理,改造效果差。

  《意見》出臺,積極意義更在於,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有效避免人情案、金錢案、關係案。

  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馬新文認為,此次嘗試改革了傳統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的量刑方法。少年犯同案不同判現象將成過去。

  傳統量刑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判決主要依靠法官個人的法律修養和實踐經驗進行“估堆”量刑,其結果自然會出現因人而異的情況,有的甚至差異還很大。

  試行量刑規範化,同時可以科學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從實體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潘家玲直言不諱,量刑規範化,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大大規範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精確到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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