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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死人是政府“高溫懈怠”製造的悲劇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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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多家媒體報道,在山東,高溫天氣悲劇頻發,濟南多名戶外工人中暑身亡,建設部門高溫停工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濟南市立三院僅31日一天接診的40例中暑病人中就有11人經搶救無效身亡,山大二院、山東省立醫院也出現多起中暑引發的死亡病例。據醫院介紹,死者多數為建築工人。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關學軍説:沒有監管部門,我們只是這麼要求,它沒有法律法規啊,他要是不執行,我一點辦法都沒有。

  高溫關懷已被國家有關部門納入工傷範圍,“多名建築工人中暑身亡”、“高溫停工規定成空文”之類的新聞告訴我們,高溫關懷仍有懸空狀態,高溫救助等更是企業自發行為,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行為。不發降溫費、不實施高溫停工最多會受到道德譴責,因為沒有規範的法律制裁,也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在增加利潤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企業和老闆更願意選擇前者,拋棄後者,而將員工的安全需要和健康保障扔到一邊。

  現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是1960年出臺的,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們卻要按照47年前的“暫行規定”辦事,可行性、導向性和科學性大打折扣。特別是《標準》對不發放降溫費、高溫不停工等行為缺乏處罰措施和具體條文,企業違規難以追究,助長了違規者的違規動機。

  僅靠“道德自律”去落實”高溫關懷”,”高溫關懷”會成為“空頭支票”。社會觀念已進行了及時跟進,“立法動作”不能遲滯于社會客觀,不能坐視“高溫關懷”成為墻上畫餅而不聞不問。

  應將“高溫立法”工作提升日程,出臺強制性法律。如果説過去,挑戰高溫是一種敬業精神,今天,高溫已經和颱風、海嘯、暴雨一樣,成了災害性天氣,我們應將高溫關懷納入勞動者基本權益構成,用人性化、細節化、小而美的法律條文為“高溫關懷”設定操作性強的“法律直通車”,讓假大空式的“高溫作秀”無空可鑽;用約束性、懲罰性條款對違規者嚴肅處理。高溫救助不僅僅是一種道義和責任,更是企業主、老闆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用法律規範用工者的高溫救助意識,使之不敢大意和兒戲,用溫馨、務實的條款提升員工的法制意識,增加自我保護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制精神的確立,倡導培養一種“高溫關懷,人人有責”的社會文化認同和管理體制認同,使不履行“高溫關懷者”成為一種羞恥行為和無德行為,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營造“高溫關懷”的無所不在、無時不在的社會化和自然化。

  令人欣慰的是有些地方已出臺了地方性法律,比如2005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日最高氣溫達40℃全天停工、高溫作業中暑應認定為工傷”。重慶市出臺了《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37℃以上鬚髮高溫補貼”,“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高溫救助不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落實;不再是紙上談兵,而是貨真價實,用強制性法律制約“高溫懈怠”以及漠視勞動者權益的漫不經心,高溫關懷就能得到積極落實。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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