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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軍:留美博士被指“恐怖分子”的誤讀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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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田田從一開始被控的就是“恐嚇”罪而非“恐怖”罪,兩者的英文表述頗為相似,罪名性質、罪行輕重卻都截然不同,我們應從中得到啟示。

  7月29日,美國聯邦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中國留美博士翟田田一案,最終法官當庭批准翟田田自動離境申請,恢復其自由身。轟動一時的中國留美博士被指為“恐怖分子”一案,最終以翟田田洗清罪名、離美回國結案。值得注意的是,翟田田一開始就僅僅被指為“恐嚇”而非“恐怖”,此間烏龍與翻譯失誤有關,而這也影響到國內媒體對此案的報道,使一些讀者對該案的認識出現了偏差。

  翟田田並非“恐怖分子”應該是一個不算完滿卻可接受的結果。可以接受,是因翟田田洗清了罪名;不完滿,則是因為翟田田仍然無法繼續留在美國完成其學業。

  很多報道稱,經過翟田田的律師和法官的協商,檢方將最初對翟田田的“恐怖威脅”重罪先是降為行為不檢的輕罪,再降為“輕微行為不檢”。如果翟田田果真被控“恐怖威脅”重罪,他的罪名能輕易被洗清嗎?

  還是從所有問題的源頭説起吧。翟田田最初被控的罪名是“Terroristic threat”。按照字面意思,似乎就是“恐怖威脅”。媒體因此説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脅”。有的媒體進一步引申稱翟田田被控為“恐怖分子”。由此,多家國內媒體高度關注,紛紛抨擊美國此舉的荒唐。

  實際上,翟田田的罪名從一開始就與“恐怖威脅”無關。早在今年5月,針對中國媒體對該案的高度關注,斯蒂芬理工學院的官員克裏斯亞當斯就澄清説,“沒有人認為這是恐怖主義”。他解釋説,“Terroristic threat”罪名在新澤西州法律所指的是“旨在引起公眾不便的言論。”只不過其表述與恐怖主義(terroism)頗為相似,因此引發誤解。

  筆者經過核查也發現,“Terroristic threat”看起來很像“恐怖威脅”,但其實應當翻譯成“暴力威脅”或者“恐嚇”。在美國法律中,這是一個不同於“恐怖主義”的輕罪罪名。通常情況下,此類罪犯會被處以罰款、監禁、電子監控以及限制令等懲罰,具體懲罰力度則各州有所不同。以翟田田所在的新澤西州為例,對此類罪犯最高罰款額度為7.5萬美元,最長監禁3~5年。

  可見,翟田田從一開始被控的就是“恐嚇”罪而非“恐怖”罪,兩者的英文表述頗為相似,罪名性質、罪行輕重卻都截然不同。也正因此,他才可能“洗清罪名”,獲准自由離開美國。而國內一些媒體對該案的報道從一開始就犯了一個“基本錯誤”,也使得這一案件的本來面目變得模糊不清。這應該成為一個認真反思的案例。隨著中國人在海外的日益增多,有關海外中國人權益受到侵犯的報道也日漸增多。對此,國內媒體和國內讀者應該給予關注。只是,這種關注和支持或許需要注入更多的理性。

  另外,此事給我們的啟示是,對很多中國人來説,説一句翟田田對教授説過的那種“大不了就拼了”之類的“狠話”,也算不上什麼“恐嚇”罪。但在美國,此類言論卻足以獲罪。這是中美文化差異的一種體現。而對於在美國生活、求學的中國人來説,必須理解此種文化差異,“入鄉隨俗”,避免麻煩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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