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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遠:跨行取款收費暴增合什麼規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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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光遠 經濟學博士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外界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招行、交行等銀行對ATM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上漲至4元的質疑,中國銀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成本自行制定和調整,“目前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成本情況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是合法合規的,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

  對於銀行業協會有關人士這種説法,筆者斷然不敢茍同。眾所週知,中國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收費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作為國家法律的《商業銀行法》,一是由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2003年制定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由於這兩部法律對銀行服務收費的規定在總體原則上明顯存在衝突,從而使得銀行的第三方業務收費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按照這個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是一種“法定費用”,而不是所謂實行市場調節的自定費用,無論是收費標準,還是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本身都無權決定,而處在政府指導的範圍之內。

  然而,2003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則從根本上否定了《商業銀行法》對服務收費的定性和基本原則。《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根據這個辦法,除了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託收承付)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實行國家指導價之外,其他銀行服務項目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

  也就是説,依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應全部由政府指導定價;而根據這個《辦法》,商業銀行在絕大多數收費項目上具有自主決定權。考慮到《商業銀行法》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辦法》僅僅是部門的普通規定,將哪個法律作為收費依據,一目了然。

  退一步,即使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制定的收費辦法有法律效力,這次一些商業銀行上調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的舉動,也違背了《辦法》關於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基本原則。按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而本次一些商業銀行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時,沒有很好履行公開原則,而是偷偷摸摸提價,很多客戶根本不知道銀行提高了費用,只是通過媒體才知道。

  一些商業銀行對本輪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的解釋是成本過高,按照《中國銀聯入網機構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採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由此,有人“算”出來,跨行取款的最低成本也應該是3.6元。

  但這完全是偷梁換柱的算法。事實上,除了支付給銀聯的6毛錢,發卡行支付給代理行的3元並不是真正的成本。因為,在一個交易中,你可以是發卡行,需要支付成本,而在另一個交易中,你可能就是代理行,獲得3元的收益。所以,那付出的3元根本就不是完全的成本,最終的成本必須在一個年度完了進行結算之後才能得出。如果兩個銀行的客戶差不多,這個成本最終差不多和零接近,也就是説,所謂的成本也就是6毛多一點而已。現在的2元費用,已經算暴利,再增加成本,理由何在?

  有人甚至將ATM機的30萬購置費用拿來作為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提高的理由,這違背了起碼的成本與收益匹配的會計原則。按照這個理由,那銀行員工的置裝費、銀行保安費、銀行大樓的物業費等等,都可以算到跨行取款費用的成本裏了。這不是公然侮辱公眾的智商嗎?(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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