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靈:保護舉報人不在立法而在執法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2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於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6月20日《瀟湘晨報》)

  70%的舉報人遭受到打擊報復,問題的關鍵不是被舉報人報復的手段過於高明,而是被舉報人的舉報信息怎麼這麼容易外泄?如果被舉報人根本就不知道舉報人是誰?何來打擊報復一説?

  如此尷尬的現實,自然會有人像專家所説的那樣,認為是由於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疏漏所致。但筆者一直以為,保護舉報人別一味迷信另立新法。

  雖然我們並沒有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但對於舉報人的保護,我們真的不缺少法律。比如《刑事訴訟法》第49條,《刑法》第308條,都是專門針對舉報人、證人的保護規定。如果説這些規定由於過於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話,那麼早在1991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已經起到了足夠的補充作用。不管我們的法律規定得多麼的不具體,至少我們的法律絕對不應該“讓被舉報人知道舉報人信息”的情況出現。

  我們之所以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是因為這樣的舉報可以保證檢察機關隨時和舉報人取得聯絡,了解比舉報內容本身更多的舉報信息。但這樣的權力行使便捷要以舉報人的權利得到最充分的保障為前提,可現在的問題是,法律明確規定要保護舉報人的原則經常被破壞,以至於大多數人都會首選匿名舉報,除非迫不得才做“魚死網破”的舉報人。

  實名舉報屢遭報復的尷尬,説明的不是我們的法律有缺陷,而是我們的法律執行情況堪憂。這倒不是説負責收集舉報信息的檢察或者紀檢部門的工作人員自身都不過硬,而是這樣的權力總是受到其他更大權力的干涉,就像當初《物權法》出臺前和出臺後的一段時間,不少人天真地認為一紙風行的法律會讓強制拆遷蕩然無存,可接下來的尷尬的現實卻讓人大失所望。

  如果權力只需要對上負責,那麼即便有再嚴密的法律規定,也會出現舉報官員的材料出現在被舉報者辦公桌上的情形。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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