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斌:當70%的舉報人遭打擊報復……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1日 0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6月20日《法制日報》)。

    僅是據檢察機關統計,舉報人的被打擊報復比例,就高達7成,那麼,舉報內容的被泄密,恐怕是近乎100%了。《新京報》對此有條社論,“香港特區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貪污舉報,由於實行嚴格‘單線聯絡’制度,至今沒有舉報者因資料外泄而遭報復”,原因主要就在於相關程序以及工作責任的規範化、法治化,而並非是操作者的個人道德集體的高人一等。

    當然我們必須立足現實國情。法治的不夠完善是事實,立專門法,並落實于現實操作,不可能朝夕間就實現,更遑論贏得公眾發自心底的信任了,更是需要經過漫長時日的考驗,以故,在現階段,便是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亦必定要為公眾的匿名舉報提供方便,因此,必須做到:

    1、容忍匿名舉報,而不是罔顧公眾的現實利益得失,要求實名舉報。如09年,湖南省委組織部在一次幹部任前公示時,強調僅接受實名舉報。這不是請君入甕麼?

    2、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誣告”。“誣告”雲者,本來是很無謂的詞,公民本來有權利對公共事務保持警惕,對相關人事進行合理懷疑,基於懷疑而舉報、提供線索,而要求相關部門介入。不顧普通公眾在信息面上的弱勢地位,動輒以“事實真相”高標準嚴要求,以“誣告”威脅之,幾乎有剝奪其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嫌疑,順此推演下去,大約只有違紀違法者本人擁有舉報本人、本群體的資格了吧。

    3、避免無論實名或匿名的舉報,但凡不合操作者的意,就如泥牛入海,竟不會有半點消息的情況。這樣不僅是公平正義不得伸張,慢慢的,還會冷卻了越來越多人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

    這些問題,必然造成工作難度的增加。或者正因為此,實名制才不切實際地被盲目強調。而實名制,顯然不足以應付“僅據檢察機關統計,就有70%的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嚴峻局面。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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