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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於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正義網2010年6月19日)
70%是一個什麼概念?就是10個舉報人有7個被人家打擊報復,如果在體育比賽中這就算“優勢獲勝”。這個比例大概讓許多想舉報的人望而生畏、望而卻步。好在有專家建議“應制定完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在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構建前,我們有必要弄清楚一個問題:舉報人是啥時候遭打擊報復的?只有弄清這個問題,才能對症下藥,有的放矢,設計出更加完備的體系。
某一個舉報人發現了被舉報人的問題,就開始向檢察機關“舉報”,檢察機關接到舉報後開始“調查核實”,如果情況屬實,就將被舉報人“處理”了。舉報者遭受的打擊報復要麼在被舉報者“處理”前,要麼在“處理”後。假如是在“處理”前,那麼是誰走露了風聲?讓被舉報人知道了舉報人的姓名?很顯然,問題仍然出現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上。
假如舉報者遭受的打擊報復是在“處理”後,情況又可以一分為二。第一,被舉報人雖然被處理了,但仍然具有打擊報復的能力。也就是説,“處理”對於他來説只是撓癢癢,既沒有“傷其筋骨”,也沒有“觸及靈魂”,所以他就不思悔改,依舊違法犯罪。第二,被舉報人被處理了,已經喪失了打擊報復的權力,替他打擊報復的是他原來的利益共同體成員。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説是“處理”得不徹底。
舉報者是國家“自己人”,他們的舉報是與違法犯罪作鬥爭,是為了國家少受損失,是為了人民少受損失,只有千方百計、真真切切地保護他們,才能對得自己人。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