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為“沉默權”立法,結束刑訊逼供輪迴悲劇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4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在佘祥林案後,趙作海案又成為刑訊逼供的典型例子。根據《國家賠償法》,商丘市政府將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65萬元(今日本報A19版)。

  在惡性案件發生後,來自社會上尤其是被害人親友的壓力,都要求公安機關迅速偵查案件,對罪犯做出懲罰,以消除社會上的恐懼心理。而這些壓力都轉化為公安機關在偵查中使用刑訊逼供的動力,沒有沉默權的嫌疑人,大部分都會招供,趙作海和佘祥林就是這種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自行辯護的權利,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拒絕回答等權利,但這些權利在“趕時間”而刑訊逼供的公安機關面前,都是不堪一擊的。而對刑訊逼供的最有效反抗方式,就是讓嫌疑人擁有沉默權。

  根據美國的米蘭達條款:“您有權保持沉默,但您所説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如果佘祥林和趙作海擁有沉默權,在對待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時,有明確的權利和法律條文來保護他們,就不至於出現“實在受不了,他們讓説什麼就説什麼”的局面。正因為他們沒有沉默權,公安機關才會以“無權沉默”來強逼嫌疑人,從而得以刑訊逼供。

  在刑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辦案機關不得刑訊逼供。但對於必須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指導下,辦案機關的問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多樣化的手段也讓刑訊逼供邊界變得模糊,犯罪嫌疑人的話也不是出於自願。去年,成都男子爬樹偷窺女鄰居,被判強姦罪,只因為他老實地説“我確實想強姦她”。他的錯誤在於説出真實想法,但這個錯誤的出現也在於他沒有沉默權。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前擁有基本的人權,不是真正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面對強勢的辦案機關則處於弱勢地位,對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保護,也是人權社會必須執行的。在西方國家,沉默權則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有效途徑,也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體現了“保護弱者”的原則。而沉默權在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刑訊逼供才成為可能。

  佘祥林案後,我們錯過了改革的機會,現在又一場悲劇出現,期望借此悲劇讓刑訊逼供成為歷史。實話説,案件的初判無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期望當另一個趙作海出現時,他能大聲地説:我有權保持沉默。

  (湖北 李寧)

 

責編:王華

302 Found

302 Found


CCTV_WebServer
邊看邊聊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