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傑人:公共場所禁煙無關“人群歧視”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2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衛生部宣佈,從2011年1月起,我國內地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場所完全禁煙。

    這一規劃雖然得到了公眾的廣泛支持,但也有評論認為,公共場所禁煙是一種“人群歧視”。上述不同觀點,其實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正當性問題,二是可能性問題。

    首先來看可能性。從法律層面來説,國際公約也是法律淵源,它不僅應當成為約束政府和管理者的制度,也完全可以成為約束公眾行為的有傚法律。從實踐層面而言,近年來,北京等很多地方為全國禁煙積累了經驗。從現在到明年初的大半年時間內,國家足以從容制訂統一的行政法規。問題在於,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力度嚴格執法,切忌以“法不責眾”的思維畏縮不前。

    再來看禁煙的正當性問題。從表面上看,控煙是對吸煙者自由的“侵犯”,但這種“侵犯”,和吸煙者對公共衛生的侵犯性質完全不一樣,前者是基於科學的知識和公序良俗,對侵權行為的補救,這就猶如國家依法監禁某個罪犯一樣,監禁雖然貌似侵犯罪犯的人身權,但它具有正當性,是為了懲罰此前發生的非法侵權行為。

    而公共場所吸煙者對公共衛生和他人健康的侵犯,是一種原發性的侵權行為,它只是基於自身慾望的一種行為,缺乏任何正當性,更缺乏行為的“他因素”。這裡所説的“他因素”,是指一個人作出某種行為時,是否具有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合理因素。

    區別兩種“侵權行為”的根本,關鍵在於這種“他因素”以及行為的正當性。諸如吸煙和控煙、搶奪與保衛、軍事侵略與保家衛國等,無數對立的行為關係,都會表現出一方對另一方權利的侵犯,但問題是,這種侵犯是原發的還是繼發的,是純粹基於自身慾望與利益,還是因為他人侵權因素在先,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弄清了這些問題,我們就不會陷入“控煙也是歧視”的謬誤當中了。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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