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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草案”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就引發熱議,“外地人沒居住證不能租房子、找工作”的説法弄得人心惶惶。查閱原文,筆者發現,“草案”規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轉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和聘用無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這就是説,外地人在昆明沒居住證也可租房,但找工作卻萬萬不行。
坦率地説,需要居住證而又忙於找工作的,多是城市裏的困難群體,如進城務工農民。只是“沒有居住證就不能找工作”,顯然站不住腳。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打工者平白無故多出個“居住證”,是不是“歧視”不言而喻。
據報道,之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昆明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如此解釋:並不是公安機關要求流動人口辦居住證才能找工作,而是用人單位有這樣的要求。這樣的説法很難令人信服:用人單位該關心勞動合同才是。
其實,相關執法機關有其“苦衷”:沒有這樣的“捆綁”,外來人口辦居住證就沒動力。問題是,做生意尚且不允許“捆綁銷售”,憑什麼拿居住證“捆綁”公民的平等就業權?
有居住證才能找工作,等於為外來務工人員設置了就業前提,居住證成了“資格證”。而我國《行政許可法》明文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或許是心裏沒底,《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在這裡,“居住證”偷梁換柱變成了“無合法身份證件”,就是説,招用的人有身份證而無居住證,並不能被處罰。如此有規定而無罰則,《規定》不長牙齒,實施效果可想而知。
其實,即使有罰則,這樣違背常理的《規定》,執行效果也不容樂觀。制度法規若做不到“公平公正”,早晚要被廢除。
當然,“草案”還沒出臺,徵求意見是為了完善。我們期待,所有“捆綁式”的規定,都不出臺為妙。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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