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傑:沒有居住證憑什麼不能找工作?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09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剛剛結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草案)》中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和聘用無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單位招用、聘用流動人口,應當對流動人口的居住證、《婚育證明》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否則,公安機關將給予出租房主或用工單位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外地人再去昆明市,如果沒有居住證,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5月8日《中國青年報》)

    昆明市此舉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在筆者看來,這樣的規定不應限於民間爭議,還應當受到立法監督機關的高度重視。之所以這樣説,是因為昆明的此項規定不僅違背社會生活的基本邏輯,而且存在違法嫌疑,與多個上位法規定相抵觸。

    首先,要求找工作和租房子必須以居住證為前提,與一般公眾的生活邏輯嚴重不符。對流動人口而言,他們進入城市決非為了居住而居住,而是為了工作而居住。因此,他們的生活邏輯一般是先找到工作,然後再租房,最後才去辦理居住證。流動人口往往隨工作地點而變動,在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前,根本無法確定是否在這個城市居住下去。昆明要求流動人口先辦理居住證再去找工作,不僅讓流動人口左右為難,也會給居住證辦理和流動人口實際管理帶來許多不便,居住證“空挂”現象不可避免。

    其次,筆者認為,昆明市的規定涉嫌違法。一是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和選擇職業權的規定;二是違反了就業促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的規定;三是違反了近年來中央關於消除城市壁壘,促進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勞動權利的國家政策;四是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變相否定了居民身份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此外,昆明關於沒有居住證不能租房和找工作的規定,無異於為房屋租賃和勞動就業增加了行政許可條件,變更了國家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於規章不得設置行政許可的規定。

    昆明市不惜冒著多重違法的危險,要求流動人口必須先辦居住證才能找工作租房子,根源還在於“管理中心”的思維模式。如今,一些城市打著維護城市社會治安、加大維穩力度的幌子進行城市管理,其目的和動機沒錯,但手段卻落入“以證代管”的窠臼。國家要求無差別服務的事項如“子女計劃免疫疫苗免費接種”、“隨遷子女入學”、“公共交通乘車優待”等也都與居住證辦理挂上了鉤,當居住證有了明顯的“強制”色彩,誰還會願意留在這樣的城市呢?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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