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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回應網友關於準生證辦理的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7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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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三亞網友林女士通過民聲在線平臺向地方領諮詢了關於準生證辦理的問題,在復興論壇引起了網民的關注,網民反映的問題如下:

  我是三亞市人,屬港門村居委會管轄。老公是樂東縣人,雙方工作均在樂東縣黃流鎮,是教師。2011年10月登記結婚,現在我懷孕8個月,準備在我的戶口所在地申請準生證。結果,社區居委會拒絕辦理。讓我回老公家那邊辦理,可是,原則上準生證不是可以在女方戶口所在居委會申請辦理的嗎?這種拒絕是否妥當,還是只是為了推卸責任。

  作為民眾,我們自覺的申請領取準生證,可是為什麼關鍵時候,卻困難重重。難道合法合理的辦理準生證還要處處碰壁嗎?

  反觀那些不符合二胎生育的,都能領到準生證。這讓我們情何以堪!

  盼望回復!謝謝!

  就此問題,民聲在線記者電話連線海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就網友詢問的關於準生證辦理的問題諮詢了相關負責人,得到的回復內容如下:

  根據《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雙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時間。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可以在懷孕後持結婚證向女方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申報,領取生育服務證,憑證免費享受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服務證的申領、發放和管理辦法,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您夫妻雙方可以在現居住地申報《生育服務證》。感謝您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支持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