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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武俊:為見義勇為撐開法律保護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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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見義勇為立法工作正有序推進。公安部于2008年上半年起草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徵求了財政部等8部委的意見,同時徵求了各地見義勇為基金會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作了進一步修改補充。目前該條例(草案)正在按程序辦理,擬儘快報請國務院審批。

  見義勇為是源遠流長的中華傳統美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見義勇為值得全社會大力褒揚。然而,現實中,見義勇為者往往“流血又流淚”,自身權益難以保障,甚至陷入生存困境。近年來,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誣為肇事者的事情也時有發生,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不公遭遇時見報端,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

  在崇尚法治、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背景下,見義勇為也面臨由單純的道德概念向法律概念,由道德意義上的弘揚美德向強化法律保障轉型,全面規範見義勇為行為,構建完善的見義勇為法律機制勢在必行。惟有從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構建見義勇為的法律保障機制,才有可能從制度上避免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困境。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中,見義勇為既要作為一種道德風尚來積極提倡,同時也要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來規範保障,通過法律彰顯見義勇為的正義力量。

  實踐中,對於見義勇為者,政府部門通常是拿出獎勵基金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固然必要,而保障更為重要,見義勇為者行為實施完畢後的生活保障問題更需要關注。法律應對見義勇為及其後續權利保障作出統一、系統而明確的規定,不要讓見義勇為成為高風險的道德行為。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均已建立了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法。美國就是制定救助行為保護法比較早和比較全面的國家,規定在他人遇到危難的緊急情況下,無償提供救助的人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享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豁免權。

  加快公民救助行為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公民救助行為保護立法必須樹立保護見義勇為者和嚴懲惡意蓄意誣陷者的立法理念。一是確立助人行為免責的原則,除非存在重大過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時,對救助行為的後果原則上不承擔法律責任。二是確立有利於救助人的舉證規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的,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三是對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對惡意誣陷行為應予嚴懲。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關法律包括刑法,規定視情節後果輕重依法追究誣陷好人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誠然,法律不是萬能的,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本該屬於道德範疇,法律應當審慎介入。不過,在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誣陷的事情此起彼伏的嚴峻形勢下,道德本身已經無法解決“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問題的性質已經涉及嚴重侵犯公民名譽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要理直氣壯地為救助者撐起保護傘,呵護救助者的善良和正義。

  (作者為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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