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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蕭:讓規範的航空“黑名單”為安全護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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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7月18日《法制日報》)

  因為航班出現延誤,航空公司給予乘客一定的經濟補償,應該説合情合理。然而,航空公司在沒作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將部分獲賠乘客擅自列入“黑名單”,大有打擊報復乘客之嫌,如此行為理應得到堅決制止。

  “黑名單”是一個舶來詞,在航空界稱作“承運人拒載”。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發佈的《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規定,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員乘坐飛機是一項“國際慣例”。

  儘管如此,航空“黑名單”卻有著嚴格的標準,必須經安全、司法等部門核準後才能最終確定,也就是説拒載名單需要權威部門審批,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單方面説了算。而我國的一些航空公司照搬“黑名單”制度時,只借鑒其形式,卻忽略了內在的核心。正因為如此,才使得“黑名單”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也容易激化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矛盾。

  雖然航空“黑名單”是“國際慣例”,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民用航空目前還未統一實施“黑名單”制度,廈門航空、春秋航空等公司早在幾年前建立“黑名單”,只不過是航空公司的自發行為,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這就造成了“黑名單”是否合法引發的爭議,也容易激化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矛盾。比如發生在2009年的廈門航空“黑名單”案,乘客以侵犯人格權為由將廈門航空告上法庭。雖然法院駁回了訴訟,但同時向廈航及國家民航局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規範旅客“黑名單”。

  按照《合同法》第289條的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在缺乏法規制約的前提下,航空公司擅自設“黑名單”實際上有違法律精神,但“黑名單”作為國際慣例,國內航空公司設立只是遲早的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黑名單”更需要國家層面的統一規範。

  對“黑名單”如何設定,不妨借鑒“拿來主義”,在學習國外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黑名單”制度,同時引入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認定,對“黑名單”設置相關的審核程序,有必要進行監管。監管即意味著公開透明,此舉既能確保“黑名單”的公平公正,也能使監管職能接受公眾監督。航空事關安全大事,只有建立合法、嚴謹的“黑名單”機制,才能最大程度為航空安全護航,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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