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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互聯網視聽節目製作不應僅姓“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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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於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這就意味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企業必須是“國字號”,非國有獨資及非國有控股企業不能再經營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説實話,我看不出“國字號”的企業製作互聯網視聽節目方面具有什麼優勢,非“國字號”的企業在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方面有什麼劣勢。

  更主要的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這一限定,有違反《行政許可法》之嫌。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企業必須是“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這明顯是一種設立行政許可的行為,而且是限定企業資格、資質的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是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頒布的,是部委規章,部委規章不應高於人大的立法。

  而且,從行政許可設立的宗旨來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沒有必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行政許可,主要是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短缺資源、有關公共利益等領域,在這些領域設立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有利於國家加強事先防範,避免産生事後難以消除的後果。讓非國有企業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並不會産生如此後果,它們從事這一行業,反而有利於競爭,促進文藝的繁榮,對這些企業進行限制,沒有立法依據。即使我們認為非國有企業有可能製作淫穢、反動的視聽節目,但是,《行政許可法》也規定:“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立行政許可。用事先的行政許可對付一種只是可能出現的東西,是不是反映了相關管理機關的“懶政”意識呢?我們可不可以通過加強事後的管理來消除一些可能存在的後果呢?再説,即使國有企業,我們能保證它們不製作淫穢、反動的視聽節目嗎?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還存在與上位法規《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衝突之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是1994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是行政法規;《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是部委規章,是2007年12月頒布的。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經營性錄像放映的管理”。從廣義上講,這裡的音像製品顯然包括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在《條例》中用“等”進行了指代),在《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中並沒有關於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出售、經營企業必須是國有企業的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增加這樣的規定,顯然違背了上位法規。即使我們認為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不屬於音像製品範圍,那麼既然音像製品都不需要專門由國有企業來經營,那麼有什麼理由要求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要由國有企業來經營呢?

  在市場經濟下,我們的法律法規應當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平等經營權,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非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完全由國有企業壟斷經營,實際上是對非國有企業的一種歧視,是侵犯非國有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做法。

熱詞:

  • 互聯網
  • 國字號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法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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