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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禁止發行債券能否讓地方不負債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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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針對部分地方政府債務上升的情況,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這顯然是對一審稿作出的重大調整。因為,一審稿刪去現行《預算法》第28條“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表述,而修改為“除了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一度被認為是預算管理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因為,按照新的規定,地方政府在發債問題上,已沒有了立法方面的限制,而可以由國務院決定是否發、發多少。而此前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地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也迎合了這樣一種改革趨勢。

  沒有想到的是,二審稿很快又恢復了原來的規定,再次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作出了立法方面的限制。

  能夠理解的是,預算法修正案恢復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規定,是擔心給地方政府在這方面過多放權,會讓地方政府負債的“熱情”更高,債務負擔更重,風險也更大。

  問題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與地方負債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發行債券不代表地方就會不負債了,負債也不一定是通過發行地方債券形成的。

  首先,不負債,地方政府能做到嗎?現行《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雖然從表面看,地方沒有在預算上“頂風作案”,編制赤字預算,也沒有在預算執行中嚴重突破預算。但是,卻通過政府融資平臺等其他途徑,讓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官方公佈的數據是10萬多億,實際上可能要遠大於這個數據。

  那麼,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是否意味著地方就可以不負債了呢?已有的負債也可以自動化解了呢?顯然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説,不負債的問題,仍然可能是“雙軌制”。一方面,法律上的規定不突破,預算編制不出現赤字,執行也不出現赤字;另一方面,繼續通過其他渠道擴大政府負債,積累債務風險。如此,不負債的規定和要求,就變成了一句空話,或者説是文字遊戲。

  正確的理解應當是,不管是預算內還是預算外,不管是財政還是政府職能部門,都不應當負債,也不應當出現赤字。除非政府融資平臺、職能部門等形成的負債,不需要政府來承擔,特別是出現風險以後,不需要政府兜底。不然,就不能算是預算沒有赤字,就不能算執行好了《預算法》。

  這就引出了第二個話題,那就是在目前的條件下,地方政府能做到不負債嗎?筆者的觀點是,能,也不能,有條件,也沒有條件。

  能,是因為按照這些年來財政收入增長、預算外資金和“土地財政”收入情況,結合地方的實際,完全有條件做到既不負債,也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因為,從地方負債的形成過程和支出情況看,多數負債資金的使用,都不是為了解決最急需的經濟矛盾、社會矛盾和民生問題,而是用於建設一些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過度超前項目。就象有的媒體所評論的,全國各地相繼需要建設的摩天大樓有200多座,而百姓最迫切要解決的保障房、下水道,甚至化糞池等,卻無人問津。如此,這樣的負債,應當出現嗎?能認為地方沒有條件不負債嗎?

  不能,是因為地方政府在執政思維、思路和目標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負債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民生問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更多的是為了政績的需要、形象的需要,甚至是少數人個人利益的需要。於是,在工作過程中,就不會把需要與可能結合起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而是用損害民眾利益、未來利益、社會利益的方式,滿足眼前和局部、乃至個人的需要。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好,地方不負債,就不可能做到,地方不能負債,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所以,地方政府會不會負債、能不能負債,關鍵不在“債”,而在對“債”的理解,對執政目標和執政思路的把握。如果地方政府能夠調整好執政思維,真正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就不可能出現這麼大的負債。即便有負債,也會想方設法解決好。

  於是,第三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不允許地方負債,能不能得到有效執行。要知道,立法也好,規定也罷,要求也行,目的不是為了做表面文章、玩文字遊戲,而是要讓提出的目標得到實現、提出的規定得到落實、提出的要求得到貫徹。不然,可能比沒有法律、沒有規定、沒有要求更加糟糕。

  對地方負債而言,切不要以為只是政府的包袱,實質上,它是摧殘經濟基礎的定時炸彈,甚至可以説是原子彈。必須清楚,這些年來,在地方負債急速增加的同時,財政收入也一點沒有放緩增長腳步。也就是説,該收和不該收的錢都收上來了、該花的和不該花的錢也都花出去了。如果有一天,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在內的負債主體,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了,出現風險了,政府就必須買單。而政府靠什麼買單?還不是向企業收、向群眾攤派。如此,地方負債這顆定時炸彈,就真正炸向企業、炸向經濟基礎了。後果如何,勿需多言。

  因此,不允許地方負債,決不能只是文字上、口頭上的要求,而必須落到實處。而這個落到實處,決不是預算沒有赤字、地方政府不能自行發行債券這麼簡單,而是切切實實地不能再負債,包括體外負債。

  如果確實是民生方面的需要,而地方政府又拿不出錢來,那也應當堵死後面、開大前門,以政府發行債券的方式解決,而不是體外負債。只有負債的方式透明了、公開了,資金的使用才會公開、透明,才會不出現嚴重浪費的現象,隱形負債也就不會繼續存在。從這點講,與其讓地方政府偷偷負債,不如讓他們明了負債,且可以通過制度的進一步規範,增強債務的透明度,提高興趣債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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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政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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