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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雲鵬:3萬元撈屍費折射政府救援義務缺失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7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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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早7時,濟南章丘繡源河有一名青年男子溺水,警方和消防接警趕來後稱不懂水性不敢輕易下水,而聯絡到的一隻打撈救援隊,要求打撈費用一天3萬元,這位老父親拿不出錢,無奈自己跳水尋兒。截至14日晚7時多,溺水男子仍未被打撈上來。(6月16日《金陵晚報》)

  常言道;“一分錢能難倒英雄漢。”錢,對於靠打工維繫生存的打工者來説,其獲得的難度和珍貴程度,是不言而喻的。溺水男子父親自己下水打撈屍體的無可奈何之舉,印證出了事件發生後,當地公共應急救濟機制的蒼白乏力,首先是相關政府組織失職。

  這起溺水打撈事件再次説明,政府建立規範化、正規化的溺亡打撈的公共應急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在江河湖泊較多的地區,建設一支長期固定、制度健全、體系完備、身份明確、保障有力的專兼職水上打撈協作團體,當地政府責無旁貸,必須盡力認真做好。相關部門應該出臺法規予以規範。

  事件也再次激活了一個陳舊的話題:一旦出現人員溺水情況,是否有專門的機構或組織進行救助或打撈?溺水打撈應不應該收錢,收多少,應由誰來買單?

  溺水青年的女朋友説,他們都是打工的,三萬塊錢打撈費實在太高,而且萬一打撈不上來,需要兩天三天怎麼辦?“打工的上哪弄這麼多錢?不管怎麼説應該先把人救出來”。由於拿不出那麼多的撈屍費,溺水男子的父親不顧附近村民的勸阻而下水自己去打撈。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有法定義務救助打撈溺水人員。然而,受各種複雜因素的影響,有時營救打撈工作難度超出了警察力所能及範圍,需要聘請專業的或者民間的打撈人員進行救援。而目前的現狀是:政府組織似乎還沒進視野,專業義務打撈隊難尋覓,民間打撈隊很難“長期做好事”,商業打撈隊簡直就是打劫用不起,致使溺水打撈成了常常無人管。

  2010年8月16日17時左右,貴州人吳明福去泥青塘水庫游泳溺亡。由於水深村民打撈沒能成功,又付不起雇請專業打撈隊的1萬元費用,吳明福的妻子只好跪在水庫邊,點燃幾柱香,喃喃地説:“菩薩保祐,讓我老公的屍體趕快浮上來吧。”看到如此場景,周圍的村民都唏噓不已(2010年08月25日《錢江晚報》)。百般無助之時,遇難者家屬不問蒼生問鬼神,還能有什麼出路?

  從國際通行做法上看,在目前政府沒有相關打撈機構和經費保障的情況下,一些發達國家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方法,大都採用成立公益慈善基金組織,對無名屍、無主屍及困難人員進行資助,拓寬了資金籌措渠道,值得借鑒。

  其實,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溺水人員獲救或者屍體打撈成功,相關責任人有義務支付給救人者適當費用。尤其是民間的打撈隊,畢竟他們參與救援打撈,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和成本,也耽誤了自己的生意,獲得一定報酬,是合情合法的事情。這裡的關鍵是,相關政府部門應予以明確規範,比如打撈一具屍體,究竟收多少錢,難易程度的浮動比例,要做出合理的規定,以防止出現“張嘴兒上萬”、“不給錢不下水”,甚至因價錢談不攏,任由屍體漂上水面等嚴重影響公共治安整體形象的事件。

  無論如何,面對百姓遇險,面對家屬求助,政府及時伸出援手責無旁貸。而且,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老百姓的生命大於天。目前,一些地方嘗試在專業消防隊中建立水上救生隊伍,購置裝備,培訓骨幹,並在應急時派上用場,解救民眾于危難之時,這是一個實在管用的辦法。對溺水青年父親付不起3萬元打撈費而自己跳水尋兒子,我們應該追問的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缺乏專業救援隊伍,或者是民間打撈隊趁機“打劫”之類。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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